撫順宏潤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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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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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402民初293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撫順宏潤運輸有限公司,住所撫順市望花區(qū)。
法定代表人高洪全,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世宇,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撫順市。
負責人鄒啟明,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曉娜,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撫順宏潤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潤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潤公司委托代理人鄭世宇、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鄧曉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被保險車輛遼D×××××施救費157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保險車輛遼D×××××于2019年9月18日,在G25長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G251457公里600米處與豫P×××××車輛發(fā)生事故,經濰坊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長深大隊認定,遼D×××××負主要責任,豫P×××××負次要責任。事故中產生施救費22500元,現(xiàn)原告請求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施救費總額22500的70%即1575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當由被告方承擔;關于原告施救費,依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19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略)在此次施救過程中遼D×××××雖然是我司承保的標的,但其拖拽的掛車非我司承保的標的,而施救費22500元是頭車與掛車施救共同產生的費用,所以被告公司僅同意按照頭掛車的重量比例分擔頭車的部分的施救費用,掛車施救費不同意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8日00時20分許,馬喜峰駕駛車牌號為遼D×××××/遼D×××××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25長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G251457公里600米處時與曹圣駕駛車牌號為豫P×××××/豫N×××××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掉落的紙卷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濰坊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長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喜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曹圣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中產生施救費22500元。另查明,遼D×××××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遼D×××××未投保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記載,保險車輛號牌號碼:遼D×××××,被保險人名稱:撫順宏潤運輸有限公司,車主名稱:撫順市恒泰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施救費發(fā)票;3.保險單;4.行駛證;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如下:1.保險條款一份;2.投保單一份。
本院認為: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經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險在內的機動車輛保險,現(xiàn)原告的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事故,故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給付原告賠付給受害方的合理施救費用。該費用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剩余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給付。牽引車(遼D×××××)和掛車(遼D×××××)在連接使用時應視為一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產生的施救費應視為對牽引車、掛車的施救,施救費應各自分擔,現(xiàn)因掛車未投保,原、被告亦未向本院舉證證明牽引車與掛車各自應承擔的施救費比例,故本院按照牽引車與掛車各占50%比例分擔施救費。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撫順宏潤運輸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費15750的50%即7875元。
案件受理費194元,減半收取97元,由原告撫順宏潤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8.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尤 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 郎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