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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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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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終76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2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河南九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九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胡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女,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張X甲,男,漢族。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6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張X乙,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原審被告張X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李XX提交的嵩陽街道辦事處民族路社區居委會加蓋公章的居住證明是真實的,應予認定,并據此按照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計算殘疾賠償金。2.李XX存在兩處十級傷殘,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司法廳河南銀保監局籌備組關于印發<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的通知>》(豫高法[2018]372號)的規定,受害人有多處傷殘的,以最高傷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為基礎,每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附加指數,按照所增加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的十分之一疊加,附加指數之和不超過10%,總賠償系數不超過100%;本案中李XX的傷殘賠償指數應為11%。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張X甲述稱,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張X甲賠償李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80245.54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張X甲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8日16時30分許,張X甲駕駛豫C×××××小型普通客車,沿錫海2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錫海207國道1442KM+200M路段時,與由西向東步行通過道路的李XX相撞,致李XX受傷。經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張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不承擔事故責任。李XX受傷后,在登封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4天,住院期間需2人陪護,花費25081.92元。
另查明,1.張X甲駕駛的豫C×××××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限額50萬,含不計免賠),在保險期內;2.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它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為45677元、2018年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3830.74元;3.河南同一司法鑒定所對李XX傷情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鑒定意見為李XX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后構成十級傷殘,骨盆多發骨折后構成十級傷殘。
李XX的損失:醫療費25081.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50元/天×64天)、營養費1280元(20元/天×64天)、護理費16018.24元(45677元/年÷365天×64天×2人)、交通費1280元(20元/天×64天),殘疾賠償金9681.52元(13830.74元/年×7年×10%,本案事故發生時李XX73周歲),鑒定費700元,檢查費148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上各項共計63729.68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XX提供的登封市嵩陽街道辦事處民族路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僅加蓋該單位公章,并無相關負責人簽名及開具證明的工作人員簽名,且無其他證據佐證,故該院對該份證明不予采信。李XX的損失共計63729.68元,因張X甲駕駛的豫C×××××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限額50萬,含不計免賠),在保險期內,且張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的各項損失未超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李XX損失63729.68元。對于李XX的主張超出該院認定的部分,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X63729.68元;二、駁回李XX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2元,減半收取40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00元,李XX負擔101元。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查明,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對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在內的三類案件不再區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因素,其殘疾賠償金統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該文件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之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案件,不適用該文件。
本院認為,李XX上訴要求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主張符合規定,應予支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李XX事發時年齡73歲,參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高法[2018]372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司法廳河南銀保監局籌備組關于印發<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的通知>》的規定“受害人有多處傷殘的,以最高傷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為基礎,每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附加指數,按照所增加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的十分之一疊加,附加指數之和不超過10%,總賠償系數不超過100%”;李XX存在兩處十級傷殘,其殘疾賠償指數應確定為11%;故李XX的殘疾賠償金為31874.19元×7年×11%=24543.13元。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賠償金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李XX的損失包括:醫療費25081.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營養費1280元、護理費16018.24元、交通費1280元,殘疾賠償金24543.13元,鑒定鑒定費700元,檢查費148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上各項共計78591.29元。關于賠償責任比例,李XX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故張X甲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且前述損失未超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李XX的損失78591.29元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李XX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5民初639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X損失78591.29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802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玉章
審判員 邢永亮
審判員 趙俊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劉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