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李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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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02民初14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陳XX,男,漢族,住址沈陽市鐵西區。
被告:**,男,漢族,住址沈陽市沈河區。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100788730XXXX。
負責人:甲,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馬XX,系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2、4層,統一信用代碼91210103088962XXXX。
負責人:高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訴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被告**,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郭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2019年9月5日6時,在沈陽市和平區勝利北街市府大路路口,被告駕駛遼A×××××車輛由南向北行駛,追尾撞原告駕駛遼A×××××車輛,兩車受損,交警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在事故中無責任。原告的車輛為出租車,向被告索要誤工費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1,89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事故屬實,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我是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也是車主,肇事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壽投保了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應該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及責任認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完畢,本案不再承擔其他賠償。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及責任認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依據保險法及道交法相關規定,原告損失應由交強險公司賠付,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26條第一款規定,我公司不同意承擔停運損失;在投保時,我司已對投保人進行投保說明,且**本人簽字確認;訴訟費間接損失費用,不同意承擔;關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我司已全部賠付,綜合以上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5日6時,**駕駛遼A×××××號機動車行駛至沈陽市和平區勝利北街市府大路路口,追尾陳XX駕駛的遼A×××××號機動車,造成兩車受損的結果。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遼A×××××號機動車系出租車,實際車主為陳XX。遼A×××××號機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合同書復印件、實際車主證明、維修費發票、維修明細、收入證明等證據在卷為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和審查,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損失,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因原告的車輛系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進行維修造成停運從而產生停運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應為財產損失,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因依照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停運損失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范疇,故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停運損失,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原告提供的維修明細、維修證明等材料,能夠確定原告因本次事故停運6天,參照2019年沈陽市出租汽車行業經營業戶、從業人員日平均收入標準,確定停運損失為每日270元,因此,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為1,620元(270元/天×6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停運損失1,62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杀桓?*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孫昌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閆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