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X與某保險公司、河南省萬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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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3民初3311號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湯陰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韓XX,男,漢族,住河南省安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河南華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原安陽縣政府)3號樓四樓401-414室。
負責人:艾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男,漢族,住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河南省萬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
負責人:萬XX,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漢族,住河南省滑縣(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韓XX訴被告、河南省萬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被告萬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XX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意外傷害保險80000元,在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40000元;2.判令被告萬通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13331.22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被告萬通公司承包的湯陰縣永康佳苑公共租賃住房工程的施工人員,2018年6月16日在施工過程中不幸從樓上摔落,致使原告腰椎2、3椎體壓縮性骨折、左側脛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腓骨近端骨折、左足距骨撕脫骨折、腰4椎體骨髓損傷。原告先后在湯陰縣人民醫院和安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手術治療,花費醫療費共計46331.22元。經安陽珠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7000元。被告萬通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限額40萬元,《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每人限額4萬元,根據《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保險公司應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意外傷害保險80000元,在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40000元,剩余醫療費13331.22元(包含后續治療費7000元),由被告萬通公司承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在工地在我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險并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我公司愿在保險限額內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賠償原告實際損失,但保險公司非實際侵權人,不承擔原告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萬通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訴求無異議,但對保險公司不承擔原告訴訟費和鑒定費的答辯有異議,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告韓XX為萬通公司承包的湯陰縣永康佳苑公共租賃住房工程的施工人員,2018年6月16日韓XX在施工過程中不幸從樓上摔落,致使其腰椎2、3椎體壓縮性骨折、左側脛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腓骨近端骨折、左足距骨撕脫骨折、腰4椎體骨髓損傷。原告受傷后先后在湯陰縣人民醫院和安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手術治療,花去醫療費共計46331.22元。應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安陽市珠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后續治療費等進行鑒定。2019年7月18日,安陽市珠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豫安珠泉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1、被鑒定人韓XX上述腰椎L2、L3壓縮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韓XX上述‘左側脛腓骨骨折,左足距骨撕脫骨折’導致的左踝關節功能喪失成度,目前評定不構成傷殘”。經評定,韓XX的后續治療費為7000元。
另查明,2017年3月30日,被告萬通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湯陰縣永康佳苑公共租賃住房工程的施工人員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限額40萬元,《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每人限額4萬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31日00時至2018年12月30日23時59分59秒。原告受傷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庭審中,某保險公司雖對原告韓XX為萬通公司的施工人員有異議,但原告提供的證據足可證實韓XX是在萬通公司的工地上施工過程中受的傷。
本院認為,原告韓XX在施工中受傷,承建單位萬通公司為該工程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限額40萬元,《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每人限額4萬元。韓XX經鑒定為九級傷殘,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為40萬元×20%=8萬元,《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每人限額4萬元,原告花去醫療費46331.22元,其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4萬元,不超過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為被告萬通公司中提供勞務中受傷,其剩余的醫療費6331.22元及后續治療費7000元,讓被告承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對于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且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無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韓XX意外傷害保險80000元。在《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40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萬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韓XX醫療費13331.22元。
上述判決中第一、二項內容,限二被告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68元,減半收取148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00元,河南省萬通阜康建筑有限公司負擔4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國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