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須發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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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2民初2556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上海須發物流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浦東新區老港鎮同發路XXX弄XXX-XXX號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曹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注冊地遼寧省營口市。
負責人:譚X。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
原告上海須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須發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何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98,900元,施救費7,700元。
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1日,原被告簽訂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以及車輛損失險等,事故保險期間為一年,至2019年7月21日止。2018年10月20日原告駕駛員墨江飛駕駛該車車牌號為滬EXXXXX(以下簡稱保險車輛)在上海市S20外環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經鑒定原告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發后原告積極向交警及保險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不履行定損義務,原告遂找到有資質的第三方對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金額120,640元,另產生了評估費等。原告已在被告處投保有相應的險種,根據約定被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被告賠償后原告亦同意把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轉讓給被告。現因費用協商不成,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投保有車損險,限額為102,750元,同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其賠償完畢后,要求原告配合其向第三方追償。認可司法鑒定結論確定的車輛修理費98,900元,但該次評估費要求由原告負擔。施救費金額過高,請法庭酌定。訴訟費不同意支付,因為是雙方定損差距較大導致的本案訴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8年3月16日,原告為其所有的保險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以及相應的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2,750元。
2018年10月20日3時30分許,墨江飛駕駛保險車輛在S20外側64.30KM處與案外人駕駛的滬EXXX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產生施救牽引費7,700元。原告隨即向被告報案,被告查勘后認定損失金額為63,700元,并出具書面定損報告。2018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的上海冉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維修費進行評估,評定損失金額為120,640元。
訴訟中,被告向法院申請對車損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維修費用進行司法鑒定,產生滬達資評報字(2019)第F1263號委托司法鑒定報告(以下簡稱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所載結論為保險車輛維修費用為98,900元。本次鑒定產生的鑒定費已由被告墊付。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署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保險車輛因發生事故受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車損險項下賠償原告車輛損失。雙方對于保險車輛損失金額爭議較大,經過本院委托第三方機構鑒定,確定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為98,900元。訴訟中產生的鑒定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程度的必要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施救費7,700元系事故產生的必要費用,應由被告理賠。
綜上所述,被告應在車損險項下賠償原告保險車輛維修費98,900元、施救費7,7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須發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0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1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訴訟中產生的評估費3,2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何 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顧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