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常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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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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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11民初89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洛陽市澗西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300789151XXXX。
負責人:鄭XX,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男,河南昌蘭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河南昌蘭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常XX,男,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缺席)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常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劉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常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款共計4800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各項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6日被告常XX無證駕駛無號牌的三輪摩托車在洛陽圣德塑膠公司門口撞住正在騎行二輪電動車的楊愛娟,并又撞住在龍顧路洛陽圣德塑膠公司門口停放的豫C×××××號小型轎車,常俊可系豫C×××××號小型轎車車主。該事故經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常XX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常俊可不負責任,且其名下的豫C×××××號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商業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核算后優先賠償常俊可車輛損失費4800元。綜上所述,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可向侵權的第三方代位追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常X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為被告常XX無證駕駛無號牌的三輪摩托車撞住豫C×××××號小型轎車并對其造成損害的情形,且被告常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作為保險人已按保險合同約定向本案豫C×××××號小型轎車的車主進行了理賠,依法取得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有權向被告行使追償權,原告的訴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XX缺席視為放棄答辯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常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4800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常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賴建偉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崔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