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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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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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3237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法定代表人:賈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蒲方敏,河南威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新,河南威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X,男,漢族,住所河南省尉氏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劉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蒲方敏到庭參加訴訟特別授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賠款2554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17日,楊曉鈺駕駛車牌號為豫A×××××(被保險人為劉源,在原告處投有保險)與劉X駕駛的湘K×××××(被保險人為劉永忠)在鄭東新區平安大道頤和醫院處相撞,致使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101052041905170537號認定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曉鈺不負責任。現原告已賠償投保人劉源25540元,對原告遭受的損失,被告劉永忠作為事故車輛湘K×××××的被保險人,原告有權代位向被告追償賠償款項。根據法律規定,現原告已支付相應款項給劉源,依法原告有權就支付的款項向被告方追償。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劉X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根據認定的證據及庭審筆錄確認事實如下:案外人劉源車牌號為豫A×××××的車輛,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保險。2019年5月17日,案外人楊曉鈺駕駛該車輛與劉X駕駛的湘K×××××在鄭東新區平安大道頤和醫院處相撞,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曉鈺不負責任。同日,該車輛在河南中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花費25540元。2019年5月28日,案外人劉源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權益轉讓書,約定劉源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給原告。2019年6月6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將該車輛維修款項支付至河南中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其已經墊付的保險賠款25540元,被告劉X駕駛的車輛與案外人劉源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經交通事故部門認定其負全部責任,故應當對案外人劉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因原告已經將保險金賠付給被保險人劉源,劉源將機動車商業保險權益轉讓給原告,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賠償款25540元,原告訴請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2554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元,由被告劉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劉冰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秦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