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與被告張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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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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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4民初3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徐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乙。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
被告:張X,男。
被告:甲保險公司。
主要負責人:毛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
原告徐XX訴被告張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乙律師、被告張X、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091.48元、營養費4800元、殘疾賠償金29934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護理費7440元、誤工費198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4,000元。上述費用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張X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張X駕駛的機動車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使原告受傷。事發時,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系被告張X所駕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險承保公司。因被告未賠償原告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張X辯稱,保險公司同意理賠的部分與保險公司意見一致,律師費金額過高,同意承擔2000元。
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由法院審核。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理賠原告的前期醫藥費已支付了195252.23元,同意在剩余的保險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醫藥費認可2091.48元,營養費認可3600元,殘疾賠償金認可農村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確認,誤工費不認可,護理費認可3600元,交通費認可300元,衣物損失費認可200元,車輛損失費未定損且無證據,故不予認可;鑒定費認可2850元,同意在商業險內賠付;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1日11時35分許,在嘉定區馬陸鎮陳北路北旺路南約10米,被告張X駕駛牌號為滬AXXX50輕型普通貨車沿陳北路由南往北行駛,適逢原告徐XX駕駛牌號為蘇JXXX60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陳北路由南向北行駛,因張X在陳北路北旺路口超越徐XX并在北旺路口剎車右轉,致徐XX剎車倒地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以(2018)滬0114民初19798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張X負事故全部責任、徐XX無責任。2019年9月9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復醫【2019】傷鑒字第20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鑒定人徐XX因交通事故致外傷性肝破裂,行肝部分切除術后,已構成九級傷殘民,其右側7根肋骨骨折,已構成十級傷殘;傷后可予休息150日、營養90日、護理60日,需遵醫囑二次手術取內固定,可予休息3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2850元。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原告遂訴訟來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所涉事故中,張X負事故全部責任、徐XX無責任。牌號為滬AXXX50的肇事車輛向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該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直接承擔賠付責任。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由張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經濟損失:1、醫療費2091.48元、殘疾賠償金29934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4,000元,經審查,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2、原告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衣物損失費(含車輛損失費)過高,根據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結合原告傷后治療及鑒定結論,本院酌情支持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4500元、誤工費1488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費(含車輛損失費)5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向賠償原告徐XX醫療費2091.48元、殘疾賠償金29934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4500元、誤工費1488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費(含車輛損失費)500元、鑒定費2850元,以上合計339071.08元,該款應直接匯付至原告徐XX賬戶,賬號:6228481985092490870,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江蘇省鹽城市阜寧益林支行。;
二、被告張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XX律師費4000元,該款應直接匯付至原告徐XX上述銀行賬戶。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446元,減半收取3223元,由被告張X負擔,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惠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聞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