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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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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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1005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張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沙X,河南榮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
負責人:黃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耿X,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的委托代理人沙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1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16日9時30分許,在商丘市神火大道與××恂路交叉口,金上駕駛豫N×××××號小型客車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右轉彎行駛時,與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駛的張X駕駛車牌號為豫N×××××的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張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金上和張X分別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豫N×××××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因被告拒賠,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1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責任應當根據侵權人陳述和事故認定書的劃分綜合認定;被告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是合同關系,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身份證、戶口本、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出院證、診斷證明、病歷,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被告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分析認定如下:行駛證雖未年檢并不能影響保險公司的賠償,第四人民醫院醫療費票據出具時間與本次事故時間吻合,且系正規票據,予以確認;依照原告病歷傷情,購買殘疾器具屬于合理用途,且原告提供的有正規票據,予以確認;傷殘鑒定系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委托,程序合法,內容真實,不允許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5月16日9時30分許,在商丘市神火大道與××恂路交叉口,金上駕駛豫N×××××號小型客車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右轉彎行駛時,與沿神火大道由北向南行駛的張X駕駛車牌號為豫N×××××的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張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金上和張X分別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豫N×××××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原告張X現年24歲,因交通事故住院10天,支付醫療費8368.75元,購買殘疾器具費2860元。因交通事故致張X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內側半月板后角損傷,右膝關節創傷性滑膜炎,右膝部軟組織損傷所致后遺癥構成10級傷殘,護理期限60日,支付鑒定費1300元。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元/年,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為39522元/年。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殘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傷殘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等必要的費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請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責任認定金上和張X分別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因張X駕駛的是普通摩托車,故按五五計算。豫N×××××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在第三者責任范圍內承擔。
綜上所述,張X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參照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元/年和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為39522元/年的標準計算為63748元、6496.77元(按60天計算)、10828元(按100天計算)、醫療費8368.75元、營養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殘疾器具費2860元、鑒定費1300元、交通費200元。對于精神撫慰金的賠償,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酌定為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張X因交通事故致殘而形成的醫療費8368.75元、營養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殘疾器具費2860元、殘疾賠償金63748元、護理費6496.77元(按60天計算)、誤工費10828元(按100天計算)、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以上共計97501.5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上述賠償款須匯入指定賬戶(戶名: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原銀行商丘北海支行;賬戶:41×××02)。
二、駁回原告張X其他的訴訟請求。
上述各項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啟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徐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