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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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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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3民初57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王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襄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南先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負責人:尤XX,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天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費、評估費等共計440749.11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23時05分許,程利華駕駛的蘇H×××××(滬JXXX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因路面擁堵停靠在永登高速226KM+200M處時,與原告王X甲駕駛的豫D×××××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王X甲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許昌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第二高速公路執勤大隊認定程利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蘇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保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次事故系原告駕駛車輛追尾,程利華在本次事故中不應承擔責任,某保險公司只能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無責賠償;2、如果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程利華駕駛的車輛系主掛車,在交強險之外,主車跟掛車各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3、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該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以及責任劃分情況;2、蘇H×××××(滬JXXX9掛)車輛行駛證復印件、程利華駕駛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二份,證明肇事車輛是經過年檢的合法車輛,駕駛人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事故發生前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3、王X甲病例、醫療票據三張、用藥清單,證明王X甲因交通事故花費631801元,住院期間陪護需二人,時間從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4月10日(長期醫囑第一、二頁、七頁、十一頁、十八頁);4、王X甲駕駛證、道路從業資格證各一份,證明原告王X甲從事道路運輸業,誤工費標準應按照上年度道路運輸業收入標準計算;5、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兩張,證明原告王X甲經鑒定構成兩個八級、一個九級、三個十級傷殘,后期治療費7000元;6、戶口本、身份關系證明各二份,證明原告兄弟二人,有四個被扶養人,其中父親王建領母親趙秀存女兒王塏敏兒子王燚壕7、豫D×××××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車輛服務協議、運輸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財產損失公估報告書(評估費2657元)各一份,證明豫D×××××號車輛實際車主是原告,原告的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財損535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查后認為:證據1、2、3、4、6,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且上述證據與本案相關,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證據5,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經審查,該鑒定報告是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程序合法。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其意見不予采納,對該鑒定報告予以采信。鑒定費系鑒定所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且與本案事實有關聯,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予以采信。證據7,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要求重新鑒定,鑒于該組證據與本案有關,故對其證據證明目的是否采納的問題,將在本院認為中分析,此處不再贅述。
綜合上述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8年9月21日23時05分許,在永登高速226KM+200M處,原告王X甲駕駛豫D×××××號重型自卸貨車與因道路擁堵停在路面上由程利華駕駛的蘇H×××××(滬JXXX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X甲及蘇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賀電軍兩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2018年10月6日,許昌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第二高速公路執勤大隊出具第411095120180000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甲負事故主要責任,程利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賀電軍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甲被送至許昌市立醫院治療,住院200天,支出醫療費630390元。2019年8月14日,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許昌蓮城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許蓮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500號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王X甲胰腺部分切除術后,已構成八級傷殘;王X甲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已構成八級傷殘;王X甲胃、腸或膽道修補術后,已構成十級傷殘;王X甲肝、脾胰腺修補術后,已構成十級傷殘;王X甲肋骨骨折已構成十級傷殘;王X甲右下肢的損傷程度已構成九級傷殘;王X甲二次手術費用約需7000元左右。原告因此支出鑒定費2500元、檢查費1441元。2018年11月16日,經平頂山市汽車運輸公司第四分公司委托,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編號HM-2018-1124的公估報告書,評估豫D×××××車輛損失價格為53500元,評估費2657元。
另查明,蘇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責險100萬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豫D×××××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為原告王X甲,該車在平頂山市汽車運輸公司第四分公司掛靠經營。原告王X甲父親王建領(1951年4月17日出生)與母親趙秀存(1949年4月14日出生)共同育有兩子。原告王X甲與妻子師曉娜共同育有一女王塏敏(2004年11月8日出生)一子王燚壕(2010年4月12日出生)。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及合法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王X甲負事故主要責任,程利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賀電軍不負事故責任的事實清楚,因蘇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責險且不計免賠,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限額及范圍部分,由原告王X甲在本案中自行承擔。
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有相應的票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營養費,應以20元/天為標準計算;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50元/天為標準計算;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應以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應以20元/天為標準計算;上述費用的計算天數為原告住院期間200天。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及本案事故,應以上年度河南省交通運輸業年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根據原告傷情,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原告主張誤工截止到定殘之日前一天(327天)并無不當,故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以上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原告未滿60周歲,傷殘等級分別是八級、八級、十級、十級、十級、九級,故應計算20年,賠償系數為38%。對原告主張的傷殘鑒定檢查費、鑒定費,有相應的票據予以證明,且該費用是原告為查明傷情所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故本院支持某保險公司承擔。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致殘,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對該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金額過高,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情況,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為10000元。對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以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標準計算;王X甲定殘之日為2019年8月14日,原告王X甲父親王建領未滿69周歲,已滿68周歲,母親趙秀存未滿71周歲,已滿70周歲,應分別計算12年和10年;原告王X甲之女王塏敏未滿15周歲,已滿14周歲,原告王X甲之子王燚壕未滿10周歲,已滿9周歲,應分別計算4年和9年。
對原告提供的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編號HM-2018-1124的公估報告書是否采信的問題,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該鑒定報告是單方委托,要求重新鑒定,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且本院在庭前已將該鑒定報告書送達被告某保險公司,告知其有重新鑒定的權利,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視為放棄該項權利。對該鑒定報告書,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原告提供了正規的發票,發票名稱是豫D×××××,且該費用是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本院支持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提出交強險之外,主車跟掛車各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辯稱意見不予支持。
經本院核定,原告王X甲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6303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50元/天×200天)、營養費4000元(20元/天×200天),護理費21655.89元(39522元/年÷365天×200天)、誤工費55056.95元(61455元/年÷365天×327天)、殘疾賠償金242243.84元(31874.19元/年×20年×38%)、二次手術費7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39577.85元{王建領(20989.15元/年×12年×38%÷2人=47855.262元)+趙秀存(20989.15元/年×10年×38%÷2人=39879.385元)+王塏敏(20989.15元/年×4年×38%÷2人=15951.754元)+王燚壕(20989.15元/年×9年×38%÷2人=35891.447元)}、車輛損失費53500元、評估費2657元、鑒定檢查費3941元(2500元+1441元)、交通費4000元(20元/×200天),以上共計1184022.53元。
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及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項下10000元,傷殘賠償項下110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共計122000元;應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及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為318606.76元{(1184022.53元-122000元)×30%},以上共計440606.76元(122000元+318606.76元)。上述費用未超過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限額及范圍,故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原告王X甲。
對本案訴訟費的承擔問題,因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故原告王X甲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X甲醫療費等損失共計440606.76元;
駁回原告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956元,由原告王X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利娟
書記員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