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鄧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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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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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4983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2-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萬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鄧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X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理賠款人民幣51,949.4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費3,622.85元、違約金4,779.02元(截至2019年3月20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按55,572.27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計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為實現理賠而產生的律師費損失1,200元;5、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違約金和律師費的主張。
事實和理由:被告與案外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交所支行簽署《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約定由被保險人向被告提供貸款62,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5日,借款利率為6.65%,罰息為逾期貸款部分按貸款合同貸款執行利率上浮50%計收。同時約定,若被告逾期歸還貸款本金的,被保險人有權自貸款逾期之日起,就貸款逾期部分計收罰息;若被告未按時足額還款,被保險人有權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和其他應收款項。被告向原告投保,要求原告就上述貸款合同向被保險人提供保證保險。
2018年2月2日,原告簽發了編號為PBXXXXXXXXXXXXXXXXXXXX《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單》,約定若被告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原告依據保單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原告理賠后,被告需向原告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原告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被告仍未向原告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被告違約。被告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繳納違約金。同時保單約定,原告理賠后,有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報廢、理賠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等。
2018年2月5日,被保險人向被告依約放款。此后,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為此,被保險人向原告申請索賠。2018年12月24日,原告按照保單的約定予以理賠,理賠金額共計51,949.42元。此后,原告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追償的全部權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仍不履行還款義務。
被告鄧XX未到庭應訴。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1、《中國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證明被告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交所支行申請貸款;
證據2、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證明被告向原告投保,要求就其借款行為提供保證保險,原、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
證據3、放款憑證,證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交所支行于2018年2月5日向被告放款62,000元;
證據4、代償債務確認書,證明被告未依約還款,故原告依約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交所支行予以理賠;
證據5、被告還款流水,證明被告還款情況。
被告鄧XX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2018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交所支行,投保人為被告鄧XX,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金額為73,718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貸款全部本息之日止,每月保險費金額為1,054元。保險單特別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被告在上述保險單的投保人處簽字。
2018年2月5日,被告與上述保險單的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交所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約定被告向銀行借款62,000元,借款用途為購生活消費品,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5日;本合同的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4.75%上浮40%執行;本合同下首期執行貸款年利率為6.6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借款人選擇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后,銀行向被告發放貸款62,000元。被告自2018年3月開始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并向原告支付每月1,054元的保險費。但自2018年10月開始被告再未按約償還貸款本息,亦未按期繳納保費,截至2018年12月23日欠付保費3,622.85元。2018年12月24日,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交所支行支付理賠款51,949.42元。
本院認為,涉案《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有效成立,當事人理應恪守。被告鄧XX未按《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按《中國大地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的相關約定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后,按約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主張的逾期保費3,622.85元,有合同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51,949.42元;
二、被告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逾期保費3,62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8元,由被告鄧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 判 長 張巍巍
人民陪審員 任新玲
人民陪審員 伍興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