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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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民終559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鄉市(南)22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00872937XXXX。
負責人:袁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瀛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河南瀛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輝縣。
原審第三人:馮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輝縣。
原審第三人:趙XX,女,漢族,住河南省輝縣。
原審第三人:趙X,女,漢族,住河南省輝縣,公民身份號碼410782198312153969。
原審第三人:馮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輝縣。
法定代理人:趙X,詳細信息同上。
原審第三人:馮X丙,女,漢族,住河南省輝縣。
法定代理人:趙X,詳細信息同上。
原審第三人:馮X丁,男,漢族,住河南省輝縣。
法定代理人:趙X,詳細信息同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甲、原審第三人馮X甲、趙XX、趙X、馮X乙、馮X丙、馮X丁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民初23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李XX,被上訴人陳X甲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趙XX,馮X乙,馮X丙,馮X丁,馮X甲,趙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答辯,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對本案依法予以改判,不服金額為527067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以事故發生瞬間車上人員馮雷脫離了事故車輛認定成第三者,屬于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判決我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承擔馮雷近親屬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機動車行駛過程中,“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身份是相對固的,當機動車因交通事故發生撞擊等外力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又被本車碾壓致傷或死亡的,不能認定車上人員已轉化為“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對象和范圍。一審法院事故發生瞬間為時間節點判斷事故發生時馮雷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輛第三者的觀點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商業三者險條款對保險賠償范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如果允許案涉事故情況下車上人員身份的轉化,將會導致賠償范圍的不當擴大,最終在現有的交強險限額制度下,無法保障交通事故真正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二、被上訴人作為雇主對馮雷近親屬的賠償,承擔的是雇主責任,所對應的險種是雇主責任保險,被上訴人要求我公司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于法無據。案涉事故受害人馮雷為車上乘坐人員,車上乘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的損失可以通過車上人員責任險、人身意外險、對方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等予以保護。相比交通事故中真正第三者的損失保護制度而言,要更加安全且有保障的多。且本案被上訴人要求我公司賠償的依據是輝縣市人民法院依據提供勞務者損害責任糾紛作出的判決。雇主提出保險合同糾紛對應的保險合同應為雇主責任險,要求我公司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于法無據。
陳X甲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馮X甲、趙XX、趙X、馮X乙、馮X丙、馮X丁為發表陳述意見。
陳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范圍內賠償陳X甲道路設施賠款2317元,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527067元,并承擔訴訟費。庭審中陳X甲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范圍內賠償陳X甲道路設施賠款2317元,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477067元、向陳X甲賠償保險金5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X甲系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豫GXXX7掛號重型專項作業半掛車實際車主。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以陳X甲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豫GXXX7掛號重型專項作業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
2018年3月22日3時55分,陳X甲雇傭的司機狄新正駕駛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GXXX7掛號重型專項作業半掛車,沿龍騰線由龍陵縣方向駛往騰沖市方向,行駛至騰沖市騰越鎮龍騰線K44+200M處路段時發生側翻,致乘車人馮雷(陳X甲雇傭的另一司機)甩出車外后被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刮撞,造成馮雷當場死亡及上述車輛、道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騰沖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狄新正負事故全部責任,馮雷無責任。陳X甲已賠償騰沖公路分局道路設施修復費用2317元。
第三人作為馮雷的近親屬于2018年5月18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陳X甲向其賠償因馮雷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和費用,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豫0782民初2660號民事判決,判決陳X甲賠償第三人527067元,該判決已于2018年9月3日生效。上述判決生效后第三人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陳X甲于2019年6月13日賠付第三人50000元。
本案訴訟過程中第三人在接受一審法院調查時表示若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保險金,第三人同意將被告支付的保險金抵頂上述判決確認的陳X甲應賠償第三人的款項,并就第三人已經獲得的保險金部分,不再要求陳X甲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陳X甲系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豫GXXX7掛號重型專項作業半掛車實際車主。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以陳X甲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豫GXXX7掛號重型專項作業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在保險期間內,陳X甲雇傭的司機狄新正駕駛該車輛發生案涉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陳X甲已賠償騰沖公路分局道路設施修復費用2317元,陳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向其賠付該費用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亦符合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故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馮雷因案涉事故死亡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是車上人員責任險的理賠范圍。根據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據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應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之前,馮雷是案涉車輛上的乘客,屬于車上人員。但馮雷先是因案涉車輛發生側翻被甩出車外后被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刮撞后當場死亡。在該事故發生的瞬間,馮雷脫離了案涉車輛車體成為了第三者,故馮雷因案涉事故死亡產生的損失和費用應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決確認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案中陳X甲作為案涉保險被保險人,其對馮雷近親屬即本案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已經一審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陳X甲可請求某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豫0782民初2660號生效民事判決確認陳X甲應賠償第三人527067元,陳X甲已賠付第三人50000元。在此情況下,就該527067元損失和費用,陳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分別向第三人賠償477067元、向陳X甲賠償50000元,該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辯稱馮雷因案涉事故死亡所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屬于機動車車上人員險的理賠范圍的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X甲保險金共計52317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第三人馮X甲、趙XX、趙X、馮X乙、馮X丙、馮X丁保險金共計477067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9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和車上人員以外的因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身處被保險車輛車體內或者車體上的人員。判斷因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應當以受害人在事故發生以及受傷時的特定時間點與被保險車輛的相互空間位置作為主要依據。如果車上人員在事故發生時因被甩出車外而傷亡的,應當認定為車上人員。如果因甩出車外后又被保險車輛碰撞、碾壓導致傷亡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則應認定為第三者。本案中,馮雷先因案涉車輛發生側翻被甩出車外后被豫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刮撞后當場死亡。在該事故發生的瞬間,馮雷脫離了案涉車輛車體,應認定為第三者,上訴人上訴稱應當認定馮雷為車上人員,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該情形不屬于其賠償事由,故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陳X甲能否主張案涉款項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決確認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案中陳X甲作為案涉保險被保險人,其對馮雷近親屬即本案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已經一審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陳X甲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上訴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潔
審判員 馮艷婷
審判員 浮代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永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