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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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民初541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鹿邑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8MAXXXF0D0F,住所地河南省鹿邑縣。
法定代表人:胡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河南梓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
負責人:賈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大滄海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大滄海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實習律師。
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費347175元、施救費9700元、路產損失費1800元,三項合計358675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和司法鑒定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6日原告為自己所有的豫P×××××號半掛牽引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其中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其責任限額為342380元、第三者責任險,其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車上人員險(駕駛人和乘客)每座50000元,且原告為上述保險分別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責任期間為2018年11月21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20日24時止。2019年7月2日0時29分許,原告的許可的駕駛員匡印忠駕駛豫P×××××(豫P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G60滬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392公里+200米附近時,所駕駛車輛追尾碰撞前方由馬家峰駕駛的由后方港灣式停車帶駛入慢車道的浙J×××××(浙JXXX0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普通半掛車),造成原告允許的駕駛員匡印忠受傷,兩車損壞、路產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案交通故發生后,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衢州支隊作出浙公高瞿直認字[2019]第2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的司機匡印忠負該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車輛司機馬家峰負該案的次要責任。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全損,損失價值不低于347175元,因該案交通事故,原告的車輛需要施救,原告支付施救費9700元;原告的事故車輛,在該案交通事故中,致使高速公路損毀,至此原告支付賠償道路所有人路產損失1800元,三項合計358675元。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于原告的訴求,原告方應當提供駕駛證行車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事故車輛車架號予以核實,駕駛員駕駛信息以及被保車輛年檢信息,如果不具有保險條款的免賠事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針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予以賠償;2.具我司核實調查顯示,事故車輛的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原告無權直接向我司主張賠償;3.車損部分,數額過高,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事故車輛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應當以保險公司定損數額為準,對于施救費和路產損失原告駕駛的掛車未在我司投有保險,掛車的施救費,拖車費不應當由我司承擔,且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數額過高;4.我司將保留對三者車輛駕駛人及車輛的承保公司的追償權利;5.訴訟費、評估費等間接損失不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胡XX的身份證復印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行駛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系經依法核準設立的經營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原告對保險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且保險車輛經年檢合格具備合法的上路行駛資格。被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賠付款項是否可以直接支付給原告有待商榷。經審查,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2.原告提交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各一份,證明2018年11月6日,原告為自己所有的豫P×××××號半掛牽引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其中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34238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且原告為上述保險分別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責任期間為2018年11月21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20日24時止。被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保單中載明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原告針對被告的質證意見認為,第一受益人在財產保險中沒有第一受益人之說,所以約定無效,保險公司注明的第一受益人是一汽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沒有法律依據。經審查,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3.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浙公高衢直認字[2019]第20002號)證明2019年7月2日0時29分許,原告的許可的駕駛員匡印忠駕駛豫P×××××(豫PXXX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G60滬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392公里+200米附近時,所駕駛車輛追尾碰撞前方由馬家峰駕駛的由后方港灣式停車帶駛入慢車道的浙J×××××(浙JXXX0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普通半掛車),造成原告允許的駕駛匡印忠受傷,兩車損壞、路產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案交通故發生后,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衢州支隊作出浙公高瞿直認字[2019]第2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的司機匡印忠負該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車輛司機馬家峰負該案的次要責任。被告對該證據沒有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4.原告提交拆解清單,證明原告因該案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若修復受損車輛需要支付修車費347175元,因此該車達到全損的程度。被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關聯性都有異議,原告僅提交鹿邑駿通順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蓋章的一個清單,無法證明該清單是事故車輛以及該公司有無資質存疑,我司不予認可。原告認為,對于拆解清單,雙方沒有達成意見,庭后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經審查,本院對該拆解清單在本案中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5.原告提交施救費發票4張及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務協議,證明原告的保險車輛因該案交通事故需要施救支付施救費9700元。原告對該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掛車的存在會增加拖車等施救費用,掛車應參與分攤。原告針對被告的質證意見認為,牽引車主要目的是牽引掛車,運行過程中如果不存在掛車,牽引車就沒有意義,在行使過程中牽引車與掛車為一體,故保險公司質證意見不能成立。經審查,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6.原告提交路產損壞索賠單、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衢州管理處收款收據各1份,證明原告因該案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失,原告支付路產賠償費1800元的事實。被告異議認為,路產損失未提供發票,不予認可。經審查,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7.原告提交匡印忠的駕駛證復印件、從業資格證復印件和從業資格證網絡查詢打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的司機匡印忠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和合法的從業資格。被告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核實。經審查,結合道路事故認定書,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8.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委托周口瑞豐財物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作出豫P×××××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損評估報告,結論為車輛損失價值298530元(車輛事故前實際價值318432元-殘值19902元),鑒定費15000元。原告對該評估結論沒有異議。被告異議認為,評估報告形式不合規,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及人員資格證書應加蓋評估機構公章,而非附復印件;原告在我公司投保時,與我司確定的新車重置價為380000元而非評估機構確定的398041元;該報告評估的車損殘值過低,綜上,該報告評估車損價值過高,我公司對該報告不予認可,將保留申請重新評估的權利。經審查,該評估報告系原被告雙方選定的評估機構,被告雖然不予認可,保留申請重新評估的權利,但并沒有申請重新評估,因此,本院對該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所有豫P×××××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輛。2018年11月6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其中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342380元、第三者責任險,其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且為上述保險分別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保險責任期間為2018年11月21日0時起至2019年11月20日24時止。特別約定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日0時29分許,原告的駕駛員匡印忠駕駛該車行駛至G60滬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392公里+200米附近時,追尾碰撞前方由馬家峰駕駛的由后方港灣式停車帶駛入慢車道的浙J×××××(浙JXXX0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駕駛員匡印忠受傷,兩車損壞、路產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故發生后,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衢州支隊作出浙公高瞿直認字[2019]第2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匡印忠負該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車輛司機馬家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為清理路障和施救事故車輛,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衢州管理處出具了施救費發票金額900元,衢州市暢新施救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了吊車施救費、事故現場施救費發票金額7000元,龍游偉強吊裝服務部出具了吊裝費發票金額1800元,上述合計施救費共計9700元。事故造成了路產損失,2019年8月13日,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衢州管理處向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了公路路產補償費1800元的收款收據。
在訴訟過程中,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委托周口瑞豐財物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作出豫P×××××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損評估報告,結論為車輛損失價值298530元,鑒定費15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豫P×××××號車輛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雙方之間成立了保險合同關系,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車輛受損,被告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關于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問題。涉案商業保險單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一汽租賃有限公司,該約定不符合《保險法》規定,因此該約定無效。并且,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涉案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具有保險利益,具備適格主體資格。
關于施救費問題。本院認為,施救費系事故發生后產生的必要費用,屬于直接損失,屬于被告應當賠付的范圍。本案中,事故車輛的掛車沒有在被告處投保商業保險,而在施救過程中,不可避免包括掛車,該部分施救費如果由被告承擔,顯失公平,根據本案情況,本院酌定被告承擔施救費5000元。
關于訴訟費、評估費負擔問題。訴訟費負擔不是保險責任賠付范圍,但屬于《民事訴訟法》調整范圍,訴訟費依法由敗訴方負擔。被告提出不應當承擔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評估費系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必要費用,也是原告維護財產權益過程中的直接損失,被告應當予以賠付。本院酌定原告負擔本案評估費5000元,被告負擔10000元。
關于路產損失問題。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衢州管理處出具的收款收據,交款人系河南建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原告對該項賠款沒有保險利益,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13530元(車損298530元+施救費5000元+評估費10000元),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金313530元,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80.12元,減半收取計3340.06元,原告鹿邑縣廣發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40.0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季禹昌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閆 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