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綠化和市容管XX與某保險公司、何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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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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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4680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上海市靜安區綠化和市容管XX,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蔣XX,職務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上海齊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XX,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靜安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市靜安區綠化和市容管XX與被告何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市靜安區綠化和市容管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市靜安區綠化和市容管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賠付原告車輛修理費33,792元、評估費1,010元,上述費用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不予理賠部分要求被告何XX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11時50分許,在本市秣陵路XXX號附近,原告單位職工趙駿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滬BXXXXX的輕型載貨專項作業車,與被告何XX駕駛的車牌號為滬KXXXXX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構成本起交通事故,導致原告車輛受損。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現場處理,雙方經協商后確認由被告何XX承擔全部責任,趙駿無責。事發后原告車輛經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估,確定損失為33,792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1,010元。后原告車輛經上海合賀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原告實際支付修理費33,792元。被告何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三者險限額1,000,000元,附加投保不計免賠率險。原告認為,被告何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保險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何X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和滬KXXXXX號車輛保險情況等事實無異議,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認為車輛修理費金額過高,要求重新評估;評估費金額無異議,但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事發后對于原告的車損,其已向被告何XX支付了賠付款6,0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關于本案的事發經過和雙方責任,有原告提供的110接處警登記表為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亦無異議,本院經審核后予以認定,故本院確認被告何XX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現雙方當事人對于原告車損的金額存在爭議。原告為此提供了物損評估意見書、事故車輛勘估表、原告受損車輛照片、車輛維修清單、維修費發票等證據。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于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確認原告車輛的受損部位為前灑水裝置,但認為該受損部位僅需要維修,沒有達到更換的程度,故對于評估機構確定的車損金額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評估。本院認證,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經審核后予以認定。該物損評估意見書系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參照法定技術規范要求,經現場勘估后而出具,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受損部位僅需維修無需更換,但對此未提供相應證據,故對于該意見,本院難以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重新評估申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準許。對于該物損評估意見書,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據此主張其車損為33,792元,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原告認可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向被告何XX支付賠付款6,000元,并同意由被告何XX將該筆6,000元支付給原告。被告何XX亦表示同意將該筆6,000元直接支付給原告。
本院認為,自然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車輛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損,有權要求相關賠償義務人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應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賠付,被告何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對于保險不予賠付的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具體損失,本院分析認定如下:1.關于車輛修理費,原告車輛經評估后確定損失為33,792元,該車輛已實際維修,并產生了相應維修費,有相應維修費發票為證,原告據此主張車輛修理費33,792元,本院予以確認。2.關于評估費,有相應票據為證,現原告主張評估費1,01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確認。該費用系原告為確定其車輛損失程度而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抗辯稱該費用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本院不予采納。故本院確認評估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付。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4,80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內賠付。由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向被告何XX支付了賠付款6,000元,該筆費用由被告何XX支付給原告,被告某保險公司還需支付原告賠付款28,802元。被告何XX經本院依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靜安區綠化和市容管XX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付款28,802元;
二、被告何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靜安區綠化和市容管XX賠償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35.05元,由被告何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東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