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戴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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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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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3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宜興市、102號、112號303室、304室、401室、501室。
負責人:黃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上海恒量(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戴XX,女,漢族,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安徽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教師,住江蘇省宜興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女,漢族,無固定職業(yè),太湖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戴XX、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2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不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54960元和誤工費39351.84元。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承擔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1、受害人事故發(fā)生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無證據(jù)證明其生前具有扶養(yǎng)能力;2、戴XX作為殘疾人能享受國家補助,不能滿足無生活來源的條件;3、《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間扶養(yǎng)義務與人身損害賠償中扶養(yǎng)人與被扶養(yǎng)人的經濟依賴不同,故不應認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二、戴XX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受害人尚在勞動并因事故導致收入的減少,不應支持誤工費。
戴XX辯稱,戴XX與受害人系夫妻關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戴XX因視力一級殘疾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受害人生前具有扶養(yǎng)能力且實際承擔了扶養(yǎng)責任。受害人雖年滿61周歲,但其生前除了從事農業(yè)生產,還從事扎米加工行業(yè),誤工損失存在。某保險公司要求上訴費由兩被上訴人承擔理由不能成立。
王X甲辯稱,肇事車輛已投保,相關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戴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X甲、某保險公司賠償戴XX各項損失604366.6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6日14時45分左右,王X甲駕駛蘇BXXXXX號小型轎車沿102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4km+900m處望江縣長嶺鎮(zhèn)板橋村高家梁附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左轉彎由戴XX之夫歐陽丙生駕駛的無號牌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歐陽丙生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歐陽丙生當日被送往望江縣進行搶救治療,花去治療費、檢查費3230.04元,該款由王X甲墊付。因傷勢嚴重,歐陽丙生又于當日轉入安慶市立醫(yī)院住院治療,該院診斷:呼吸衰竭、損傷伴不完全癱瘓、顱腦損傷、右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019年1月12日,歐陽丙生家屬辦理出院手續(xù)。出院時已發(fā)生醫(yī)療費用517650.11元,因欠付醫(yī)療費醫(yī)院未開具發(fā)票(歐陽丙生之弟及所在村的村委會出面擔保,由歐陽丙生之弟出具欠付醫(yī)療費欠條)。2019年1月20日,歐陽丙生在家中死亡。1月22日,望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對歐陽丙生進行尸體解剖、病理組織學檢驗和死亡原因鑒定,鑒定意見為:歐陽丙生符合交通事故致腦損傷,頸髓損傷后繼發(fā)腦、心、肺、腎等多臟器感染,終因多器官功能障礙而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經望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證后認定,王X甲與歐陽丙生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王X甲駕駛的蘇B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附加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018年4月12日,歐陽丙生就前期醫(yī)療費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作出(2018)皖0827民初798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某保險公司賠償歐陽丙生前期發(fā)生的醫(yī)療費152888.58元。2018年8月6日,某保險公司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9月12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現(xiàn)已全部履行支付前期醫(yī)療費義務。某保險公司在(2018)皖0827民初798號案件訴訟期間,又向法院賬戶匯入醫(yī)療費61009.90元,該款在前述案件一、二審判決未予抵扣,歐陽丙生家屬亦未領取。歐陽丙生與戴XX于1988年臘月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無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歐陽丙生父母早年去世,除戴XX外無其他繼承人。戴XX患視力(盲)一級殘疾,已喪失勞動能力,交通事故發(fā)生前靠其丈夫歐陽丙生供養(yǎng),無其他生活來源。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王X甲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時觀察疏忽,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且違法超速,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戴XX之夫歐陽丙生經治療無效后死亡及車輛損壞,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受害人歐陽丙生駕駛非機動車上路行駛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左轉彎時與王X甲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自己受傷后死亡,對該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受害人主觀上亦存在過錯,故可以減輕侵權人即王X甲的賠償責任。對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依據(jù)該責任認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法院確定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比例分別為:王X甲承擔60%、受害人歐陽丙生承擔40%。鑒于王X甲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且附加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戴XX的損失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依上述確定的賠償比例予以賠償。對戴XX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如下:醫(yī)療費520880.15元(其中望江縣醫(yī)院3230.04元、安慶市立醫(yī)院517650.11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安慶市立醫(yī)院的醫(yī)療費未開具發(fā)票,對該費用不予認可。法院認為,戴XX出示的安慶市立醫(yī)院病人催款賬單及用藥清單能達到戴XX證明其醫(yī)療費損失的證明目的,故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法院不采納。保險公司又提出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因其未提供非醫(yī)保用藥證據(jù),對此法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13600元(住院340天X40元/天)、營養(yǎng)費13920元(營養(yǎng)期計算至死亡前一日348天X40元/天)、誤工費39351.84元(誤工期計算至死亡前一日348天X全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日平均工資113.08元/天)、護理費42971.04元(護理期計算至死亡前一日348天X全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日平均工資123.48元/天)、交通費3400元(住院340天X10元/天)、喪葬費37189元(上一年度平均工資74378元/年÷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54960元(上一年度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12748元/年X20年,人保財宜興公司認為戴XX不是適格的被扶養(yǎng)人,不應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法院認為,戴XX持有一級視力(盲)殘疾證,其殘疾程度系重度殘疾,且當?shù)卮逦瘯版?zhèn)政府均證明戴XX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戴XX作為被扶養(yǎng)人適格,保險公司的該項辯解法院不予采納)、死亡賠償金251928元(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3996元/年X18年)、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依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處理喪葬事宜費用15000元(依當?shù)亓曀准氨镜貐^(qū)司法實踐酌定)、車輛修理費3200元(依修理費發(fā)票),合計1246400.03元。上述損失某保險公司從交強險中賠償戴XX11XXXXX元(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在(2018)皖0827民初798號案中已使用完畢),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1134400.03元(1246400.03元-112000元),某保險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680640.02元(1134400.03元X60%),共計賠償792640.02元。某保險公司已賠付213898.48元(其中法院判決的先期醫(yī)療費152888.58元、某保險公司匯入法院賬戶戴XX未領取的賠款61009.90元),仍應賠償原告578741.54元。為減少訴累、節(jié)約司法資源,王X甲墊付的53230.04元,從某保險公司的應付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給王X甲。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戴XX各項損失525511.50元,支付被告王X甲墊付款53230.04元,合計578741.5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該款匯入本院指定賬號(戶名:望江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縣支行,賬號:12XXX70);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匯入本院賬戶的先期賠款61009.90元,原告戴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憑本案判決書到本院領取;三、駁回原告戴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9588元,減半收取4794元,被告王X甲負擔79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000元。
二審中,戴XX提交望江縣長嶺鎮(zhèn)板橋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受害人生前從事農業(yè)生產和農副產品加工行業(yè),戴XX依靠受害人收入生活的事實。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受害人生前工作及收入情況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應提供其他證據(jù)佐證,這份證據(jù)屬于證人證言,不足以單獨證明事實情況。王X甲質證意見,請法院依法認定。
本院認證意見,該份證明加蓋了村委會的公章并有相關人員簽名,本院予以采信。
王X甲、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原判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是否正確。
本案中,戴XX一審提供了其本人的一級視力(盲)殘疾證及當?shù)卮逦瘯版?zhèn)政府出具的證明,能夠證明戴XX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事故發(fā)生前靠其丈夫(即本案事故受害人)扶養(yǎng)的事實。二審中戴XX提交長嶺鎮(zhèn)板橋村委會的證明,能夠證明受害人生前從事農業(yè)加工,其收入維持本人及其妻子戴XX生活的事實。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故原判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大慶
審判員 殷 平
審判員 馬 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靜書記員吳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