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遼01民終149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
負責人: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遼寧興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女,漢族,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14民初1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X、李X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答辯。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誤工費和護理費部分,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理由: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誤工期433天和護理期239天,明顯超過合理必要的誤工期、護理期,院外誤工期、護理期均在傷殘評定以后,不應額外支持,故申請對被上訴人的誤工期和護理期進行重新鑒定,請求二審法院以鑒定結論進行判決;且被上訴人主張的護理費標準過高。
王X、李XX二審未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王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68,958.68元、租床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900元、營養(yǎng)費10,000元、誤工費82,150元、護理費54,970元、交通費2000元、輔助器具費1050.70元、復印費136.80元、財產損失費1100元、殘疾賠償金69,98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30日16時,在于洪區(qū)西江街,被告李XX駕駛遼A×××××號機動車與步行的原告王X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此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洪區(qū)大隊認定,被告李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脛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腓骨遠端骨折、左足外傷、乙型××、肋骨骨折。原告實際住院27天,期間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26天。2017年12月28日,原告轉院至遼寧中醫(yī)藥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84天,期間均為二級護理。2018年3月23日,原告再次到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治療,實際住院6天,其中一級護理2天,二級護理4天。2018年3月29日,原告轉至遼寧中醫(yī)藥大學附屬醫(yī)院治療,實際住院31天,期間均為二級護理。2018年5月23日,原告再次到遼寧中醫(yī)藥大學附屬醫(yī)院治療,實際住院91天,均為二級護理。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花費醫(yī)療費168,958.68元,其中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40,000元;原告購買壓力繃帶、拐杖、輪椅共花費1050.70元。另,被告李XX為原告支付急救費700元。原告住院期間雇傭雇工護理,共花費護理費54,970元。原告出院后遵醫(yī)囑休息至2019年2月6日。
經原告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2019年2月20日,該鑒定所出具沈佳司鑒所〔2019〕法臨鑒字第1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X左下肢傷殘等級為十級”。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000元。2019年3月29日,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的合理醫(yī)療費及誤工期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委托中國醫(yī)科大學法醫(y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5月21日,該鑒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鑒定告知書》,決定不予受理該鑒定。
另查明,事故車輛遼A×××××號機動車的車主為被告李XX的妻子何紅利,該車在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險及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李XX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jù)于洪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被告李XX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車輛遼A×××××號機動車在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險及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含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對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部分,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部分醫(yī)療費用與涉案交通事故無關,誤工期限過長,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故一審法院對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的該反駁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根據(jù)治療醫(yī)院出具的診斷、醫(yī)療費收據(jù)等證據(jù),一審法院認定原告的合理醫(yī)療費為169658.68元,其中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已賠償原告40,000元,被告李XX墊付700元,故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醫(yī)療費128,958.68元,返還被告李XX墊付的醫(yī)療費700元。
關于原告主張的伙食補助費,參照本地區(qū)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按每天100元計算,一審法院支持原告的伙食補助費為23,900元(100元/天×239天),由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根據(jù)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原告提供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況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減少的收入,故參照2018年度遼寧省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原告實際誤工433天計算,一審法院支持原告的誤工費為50,010.90元(42,157÷365×433),由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應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本案中,原告住院239天,均為護工護理,實際支出護理費54,970元,故根據(jù)誤工費的規(guī)定及證據(jù),一審法院對原告主張護理費54,97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由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根據(jù)原告家庭與醫(yī)院之間的距離、護理人員情況、實際交通條件等,一審法院對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由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應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在本案中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10,000元,但未提供相應醫(yī)囑,故原告該項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依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案中,依據(jù)鑒定意見確定的傷殘程度,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結合原告的實際年齡、本地區(qū)上一年度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一審法院確定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69,986元(34,993×20×10%),由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身體殘疾,勢必對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的沖擊,被告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原告的身體傷殘程度,結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及本地區(qū)實際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審法院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由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該費用為系合理、實際支出,故一審法院對原告主張鑒定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輔助器具費,該費用為必要、合理性支出,故對于原告主張的輔助器具費1050.7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復印費,該費用系合理且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故一審法院對原告主張復印費136.8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由被告李XX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涉案交通事故確實造成原告衣物破損,但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損失數(shù)額,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原告衣物損失為600元,由被告平安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
關于原告主張的租床費,該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醫(yī)療費128,958.68元、誤工費50,010.90元、護理費54,970元、交通費1000元、伙食補助費23,900元、殘疾賠償金69,98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050.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財產損失600元、鑒定費1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李XX墊付的醫(yī)療費700元;三、被告李XX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復印費136.80元;四、駁回原告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02.76元,減半收取1301.38元,由被告李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XX負全部責任,王X無責任,因王X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被上訴人王X的誤工費和護理費提出異議、主張院外誤工費和護理費均在傷殘評定后且時間過長的問題。王X主張誤工費,并提供了住院病案、醫(yī)療診斷書、門診病歷等證明材料,能夠證明其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及出院休息產生實際誤工共計433天;王X主張護理費,并提供了住院病案、醫(yī)囑、護理費票據(jù)等證明材料,能夠證明其住院239天期間,均由護工護理,實際支出護理費54,970元。王X于2019年2月20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其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費均產生在傷殘鑒定之前。一審法院對王X的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認定并無不當,故對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對被上訴人王X的誤工期和護理期重新鑒定的問題。一審法院已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中國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作出不予受理該鑒定告知書。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反駁該不予受理的意見,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該程序存在違法之處,故對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故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內容為提出上訴請求部分,本院不再予以審查。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2.7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慶利
審判員 馮立波
審判員 孔祥政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韓雪
書記員王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