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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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29民初137號 民事 一審 民事 伊川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
原:姜忱佑,男,身份證號碼410329201205050156,漢族,住伊川縣。
法定代理人:姜XX,男,身份證號碼410329198504120017,住址同上,系原告父親。
委托訴論代理人:牛XX,河南諾然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
被告:李XX,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10329199205280074,住河南省伊川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洛陽市澗西區,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10300789151XXXX。
法定代表人:鄭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男,身份證號碼:41022299210145512,河南省通許縣朱砂鎮喬頭村149號,該公司職工,特別授權。
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
事故
情況
2018年11月28日16時30分左右,在伊川縣城關鎮城建局家屬院內,被告李XX駕駛豫CXXX76號車因觀察不周碰撞原告姜忱佑,導致原告姜忱佑受傷。原告經醫院診斷為:右眼內眥角畸形、右眼外眥角粘連、右眼鈍挫傷、面部挫裂傷、左股骨中斷骨折、右側髁狀突囊內骨折及右側顴骨、顴弓骨折多發骨折。
該事故經伊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查,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了豫CXXX76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50萬)及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責任比例
伊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院認定事故承擔情況
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
保險情況
豫CXXX76號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50萬三責險。
事故發生在投保期間。
請求事項及金額
本院認定被告承擔數額
序號
項目
費用
項目
金額
交強險賠付數額
超出交強險部分
醫療費
醫療費
合計86407.7。10000元交強險醫療費已墊付。
商業險承擔76407.7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營養費
營養費
護理費
護理費
105229.76元。其中被告李XX墊付60167.7元,原告剩余損失45,062.06元
誤工費
誤工費
交通費
交通費
喪葬費
喪葬費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
被扶/撫養人
生活費
被扶/撫養人
生活費
精神損失費
精神損失費
合計
座位險
座位險
鑒定費
鑒定費
訴訟費
訴訟費
墊付情況
被告李XX墊付60167.7元。被告陽光財險墊付1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姜忱佑賠償76407.7+45,062.06,計121,469.7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李XX支付墊付費用60167.7元;被告李XX向原告姜忱佑支付2074+700,計2,774元。
根據上表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姜忱佑各項損失共計121,469.76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李XX支付墊付費用60167.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74元,鑒定費700元,共計2,774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方政偉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白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