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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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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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381民初68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海城市人民法院 2020-01-30
原告:王XX,男,漢族,工人,住所地: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吳XX,海城市經濟開發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漢族,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
法定代表人:宮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宮X乙,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X訴被告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春旭獨任審判,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吳家思、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宮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訴稱:2019年4月26日7:30許,張XX駕駛遼C×××××號松花江小型普通客車,沿八牛線西行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到19公里+300米海城市西柳公懷加油站路段時,遇王XX駕駛祥龍牌電動兩輪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由于張XX駕駛機動車越線未靠右行駛,遼C×××××號車左前車門與祥龍電動車駕駛員接觸碰撞,遼C×××××號車輛左后輪與電動車接觸碰撞,致兩車損壞,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36天,定殘十級。遼C×××××號車在被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至今未予賠償。故原告訴至貴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0325.85元(其中醫療費23288.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護理費5198.40元、誤工費11787元、傷殘賠償金59402元、精神損害5000元、鑒定費1050元。交通費1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XX未到庭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原告合法合理的損失,在核實被告有合法駕駛證、行駛證的情況下,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醫療費限額10000元,傷殘限額110000元),剩余損失按照保險條款和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和鑒定費不承擔。我公司為其墊付10000元。醫藥費應該提供原件,按照醫保標準,扣除非醫保用藥,請法院核實。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傷殘等級會公司審核,鑒定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出具,我公司保留申請重新鑒定權利,7日內提交申請書,否則視為不申請。戶口本無異議,但是應為農村戶口,同意按照農村戶籍性質收入標準計算。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誤工費有異議,原告未提供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誤工天數應該按照住院天數計算,誤工標準應該按照原告戶籍性質進行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護理費應該提供護理人的誤工證明。護理時間同意按照住院時間計算。交通費數額我公司不同意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9年4月26日7:30許,張XX駕駛遼C×××××號松花江小型普通客車,沿八牛線西行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到19公里+300米海城市西柳公懷加油站路段時,遇王XX駕駛祥龍牌電動兩輪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由于張XX駕駛機動車越線未靠右行駛,遼C×××××號車左前車門與祥龍電動車駕駛員接觸碰撞,遼C×××××號車輛左后輪與電動車接觸碰撞,致兩車損壞、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發生后,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做出210381120190002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XX無責任。
三、原告王XX,男,38周歲,戶籍地海城,受傷前在海城市季香雪人服裝商行工作,受傷前平均工資3500元。
四、原告王XX受傷后,在海城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4天(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后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鞍山醫院住院治療32天(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1日),共計花費醫藥費23288.45元。
五、2019年12月24日,海城市正骨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原告王XX頸椎損傷傷殘程度為十級,花費鑒定費1050元。
六、原告王XX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02238.85元(其中醫療費23288.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36天=3600元、護理費144.4元/天×36天=5198.40元、誤工費3500元/30天×36天=4200元、傷殘賠償金29701元/年×20年×10%=5940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050元、交通費500元)。
七、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王XX墊付10000元。肇事車輛遼C×××××號車主為被告張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項中,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六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陳述外,原告提供的證據有: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病志、用藥明細、醫藥費發票;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營業執照、誤工證明、法人身份證;被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依法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張XX駕駛遼C×××××號車與王XX駕駛祥龍牌電動兩輪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書明確認定,被告張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此給原告王XX造成的損失由被告張XX負全部賠償責任。因遼C×××××號車在出現交通事故時,系在被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規定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王XX承擔先行賠償責任。關于醫療費,因原告的醫療費是原告門診和住院期間的實際支出費用,況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賠償的依據和證據,且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投保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告知、說明有關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說明的,該免責條款無效,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了說明和告知的義務,故本院按照住院的實際花費予以計算,另原告雖為提供原件,但是復印件經醫院核對無誤并蓋有公章,故本院予以支持為23288.45元。關于交通費,本院依照實際情況,酌定為500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我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每天100元標準給付。關于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的行業標準每天144.4元予以計算。關于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收入情況,故本院按照每月3500元予以計算,關于誤工時間,原告未提供相應診斷書,故本院按照住院時間予以計算。關于海城市正骨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被告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且未在約定時間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同時海城市正骨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具有相應鑒定資質,故本院依法確定該鑒定意見書的證明力。關于殘疾賠償金,按照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因原告王XX定殘時未年滿60周歲,故按照20年計算。關于鑒定費,因系為確定原告傷殘等級支出必要且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關于案件受理費,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由保險人承擔。
關于本案中各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之內對原告王XX84300.40元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198.40元、誤工費4200元、傷殘賠償金5940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原告王XX17938.45元的經濟損失(其中醫療費13288.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鑒定費1050元)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墊付10000元,予以扣除。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王XX92238.85元;
二、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此款原告王XX已經墊付,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履行此判決時加付1179元給原告王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春旭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侯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