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吉林省農業農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吉0103民初416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 2019-11-2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
主要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吉林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林省農業農XX,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
法定代表人:張X甲,廳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單位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單位職員。
原告與被告吉林省農業農XX(以下簡稱省農業廳)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省農業廳立即給付修車款33600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26日,衣鐵成停放在本市北京大街與呼倫路北一胡同交匯處,綠灃園酒店交警所劃的停車位的XXX號小型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衣鐵成)被砸壞。省農業廳于2013年通過有權鑒定該酒樓為危樓,停止使用,酒店停業。事發當日因刮大風,該樓門臉部位上的大鐵架子、瓷磚等整體脫落砸至案涉車輛。原、被告單位人員均到現場并拍照,雙方對案件事實無爭議。XXX號小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支付受損車輛維修款33600元,并取得了衣鐵成轉讓的索賠權利。
省農業廳辯稱,綠灃園酒店不是省農業廳的。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6日,衣鐵成所有的XXX號小型汽車,停放在本市北京大街與呼倫路北一胡同交匯處綠灃園酒店交警所劃的停車位時,被該樓門臉部位上的瓷磚等脫落物砸壞。XXX號小型汽車在長春恒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費用為33600元。因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支付了維修款33600元,并取得了衣鐵成轉讓的索賠權利。另查明,停業的綠灃園酒樓所在樓房產權人為吉林省農業委員會招待所(長房權字第XXXX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省農業廳作為案涉樓房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應對案涉樓房脫落物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支付受損車輛維修款之后,取得了代位追償的權利,其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應予保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吉林省農業農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3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0元,減半收取320元,由吉林省農業農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景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高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