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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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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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終80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遵義市匯川區、06、07、08號寫字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1795277XXXX。
負責人:潘X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苗族,住貴州省赤水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XX,男,漢族,住貴州省習水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馮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30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1民初301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二、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王XX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從事農林牧漁業,不能以戶籍為農村按照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誤工費。
王XX、馮XX二審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馮XX、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0,027.34元;2.案件受理費由馮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30日19時05分馮XX持“C1E”類駕駛證駕駛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從赤水市往習水縣方向行駛,當行駛到赤土線20公里150米(狗獅子大橋路段)處時,與對向行駛由張利華持“E”類駕駛證駕駛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害和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張利華、乘坐人王XX受傷的傷人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XX被送往赤水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9年1月26日出院,共計57天。經診斷:1.左側橈骨遠端骨折;2.右側肩袖損傷;3.多發肋骨骨折;4.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出院醫囑載明:1.建議院外休養1月;2.功能鍛煉;3.必要時住院治療;4.不適隨診。產生醫藥費17660.42元(其中王XX支付10926.60元,馮XX支付6733.82元)。2019年2月26日,王XX在赤水市人民醫院再次住院治療至2019年3月21日出院,共計23天。經診斷:1.右肩袖損傷;2.左側橈骨遠端骨折恢復期。出院醫囑載明:1.注意飲食起居;2.加強右側肩部功能鍛煉;3.不適隨診。產生醫藥費8716.74元。二次出院后,經四川菲斯特司法鑒定為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馮XX已墊付了住院期間前30日的護理費、生活費。2018年12月10日,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認定:本次事故由駕駛人馮XX承擔全部責任,另一當事人張利華、乘車人王XX無責任。另查明:馮XX系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的駕駛員和車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00元。商業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8年4月19日0時至2019年4月18日24時止。某保險公司已針對本次交通事故交強險范圍內向馮XX支付了2000.00元。王XX當庭增加了1112.00元(即變更了護理費的計算標準為119.6元/天)的訴訟請求。本次交通事故本案王XX與另一受傷人張利華就交強險的分配協商一致,另案當事人張利華在交強險限額100000.00元內受償,王XX在交強險限額22000.00內受償。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受法律保護。馮XX駕駛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與張利華駕駛的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王XX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馮XX負全責,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該事故認定符合證據的“三性”原則,應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馮XX作為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的駕駛員和實際車主,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之規定。根據王XX的訴訟請求,參照貴州省本年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并結合有效票據確認其損失范圍為:1.關于醫療費,王XX兩次住院共計產生醫療費26377.16元,其中王XX支付19643.34元、馮XX支付6733.82元,是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損失,應予支持;2.關于誤工費,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入,某保險公司認可120天,參照農、林、牧、漁業認定為17112.00元(142.60元/天×120天);3.關于護理費,鑒定的護理期為60天,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應為7176.00元(119.60元/天×60天),王XX在住院期間前30天的護理費已由馮XX墊付,故其中3588.00元應支付給馮XX,王XX應獲得的護理費為3588.00元;4.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結合本地生活消費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計算應為6400.00元(80.00元/天×80天),王XX在住院期間前30天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已由馮XX墊付,故其中2400.00元應支付給馮XX,王XX實際應獲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000.00元;5.關于營養費,結合鑒定意見和某保險公司意見,酌定為1800.00元;6.關于交通費,結合本地交通工具費用等實際情況,酌定其交通費損失為200.00元;7.關于鑒定費,有鑒定機構出具的正式票據和鑒定意見,該費用是為查明王XX三期時長的合理支出,但是王XX并未按照鑒定的營養期進行主張,亦未對鑒定的營養期進行認定,故鑒定費確定為530.00元。王XX的上述請求,超出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有誤的部分不予支持。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59595.16元(其中包含馮XX墊付的12721.8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王XX22000.00元,剩余的37595.16元由某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保險合同進行賠付。馮XX在本案中墊付的12721.82元(醫療費6733.82元+護理費3588.00元+生活費2400.00元)應從王XX應獲得的賠償款中扣減,王XX實際獲得的賠償款為46873.34元(59595.16元-12721.82元)。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馮XX墊付的12721.82元,由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扣除20%非醫保用藥,但并未提供王XX的醫療費中哪些屬于非基本醫療用藥的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之規定,故對該項辯稱,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已經墊付的費用,因涉及兩案,全部在另案張利華案件中予以扣減。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王XX各項損失46873.34元;二、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馮XX墊付的費用12721.82元;三、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已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200.00元,由馮XX承擔。
雙方當事人二審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認定誤工費的行業標準是否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王XX未舉證證明其有固定收入,也未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條款規定內容,王XX的誤工費可以參照相同或者相近行業的平均工資計算,王XX住所地在農村,一審參照農林牧漁業的行業工資標準符合上述司法解釋條款規定的相同或者相近行業的范疇,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一審認定誤工費參照的行業標準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啟飛
審判員 賀燦燦
審判員 婁 強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楊恩高
書記員伍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