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張X2、張X3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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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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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981民初53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玉門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甲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981351384XXXX。
負責人:張X1。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酒泉陽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酒泉陽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2,甘肅省玉門市人,住玉門市。
法定代理人:張X3(系張X2父親),甘肅省玉門市人,住玉門市。
被告:張X3,甘肅省玉門市人,住玉門市。
原告與被告張X2、張X3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被告張X3同時作為被告張X2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返還原告墊付的賠償款94298.4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5日,被告張X2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私自偷開×××號“獵豹”牌小型越野客車,與丁維忠駕駛的×××號“中?!迸破胀ǘ喣ν熊嚢l生交通事故。經玉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X2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案件經法院審理后,判決原告甲保險公司向丁維忠支付賠償款共計94298.40元,賠償款甲保險公司已履行完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請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X3同時作為張X2的法定代理人辯稱,對案件的事實不持異議。本次事故由于被告張X2的年少無知給甲保險公司造成了損失,張X2系未成年人,雖然沒有駕駛資格,但他沒有制造交通事故的主觀故意?!痢痢撂栐揭败囃侗A私粡婋U,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依照成年人的標準主張,我認為其主張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應該減輕張X2的賠償責任。我們同意在三到四萬元的能力范圍內賠償,請求原告律師把我們的意思轉達給甲保險公司的領導,力求協商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張X2系被告張X3之子,尚未成年,張X3系張X2監護人。2017年10月5日,張X2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未經車輛所有人允許駕駛×××號“獵豹”牌小型越野客車,與丁維忠駕駛的×××號“中?!迸破胀ǘ喣ν熊嚢l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玉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2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丁維忠不負此事故責任。后受害人丁維忠向本院提起訴訟,事故車輛×××號“獵豹”牌小型越野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18年11月8日,經玉門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1民初19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丁維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94298.40元。判決生效后,該案當事人均未上訴。甲保險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履行賠償款94298.40元。2020年1月7日,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返還墊付的賠償款94298.4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及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2018)甘0981民初1903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件)、中國農業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張X2未經車輛所有人允許,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即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甲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向該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丁維忠支付了賠償款,現甲保險公司以張X2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向侵權人張X2主張追償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張X2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原告主張二被告返還賠償款的責任應由張X3承擔。被告張X3以張X2系未成年人,不應按照成年人的標準承擔責任,且被告負擔能力有限,無力返還原告墊付的全部賠償款,請求返還部分賠償款的抗辯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X3返還原告甲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款94298.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079元,由被告張X3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耀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鄭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