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王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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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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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9民終114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常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住興和縣。身份證號:XXX
委托代理人:楊X,住興和縣。身份證號:XXX(王兒)
委托代理人胡某,內蒙古蒙晟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住興和縣。身份證號:X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興和縣人民法院(2019)內0924民初9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常某,被上訴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楊X、胡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馬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5日8時40分左右,被告馬X駕駛XXX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在文化和旅游局門前路段處與原告王X騎乘的愛瑪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王X受傷及兩車部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興和縣大隊烏公交興認字(2019)第10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馬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馬X將原告王X送往興和縣蒙中醫(yī)院門診治療,支出醫(yī)療費1773.29元,該費用由被告馬X墊付。同天,原告去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一醫(yī)院門診治療檢查,支出診療檢查費1131.25元,在河北華佗藥房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購買藥品花費1630.05元,住宿一天,支出住宿費173元,餐費216元。2019年5月7日原告入住興和縣,5月13日出院,住院6天,支出醫(yī)療費2611.14元。2019年5月14日,再次入住興和縣,2019年6月15日出院,住院32天,支出醫(yī)療費8072.03元。原告騎乘的電動車在事故中受損,保險公司未定損,原告也未申請鑒定。
另查明,被告馬X所有的車輛XXX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馬X在交通事故中將原告王X撞傷,致原告遭受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作為侵權責任人,對原告王X因就醫(yī)支出的各項費用及誤工減少的收入,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應當予以賠償。因被告馬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且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先予賠償。根據本院審查確認的事實和證據,確定原告王X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3587.71元(其中被告馬X墊付1773.29元),營養(yǎng)費4100元(41天X100元),伙食補助費4100元(41天X100元),護理費4428元(41天X108元),誤工費7560元(70天X108元),住宿費173元,交通費500元,財產損失費500元,合計3494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原告獲賠后,退還被告馬X墊付的醫(yī)療費1773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陪護費、財產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4948元。
二、原告王X獲賠后返還被告馬X墊付的醫(yī)療費1773元。
案件受理費948元,減半收取474元,由被告馬X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的主要內容和理由為:1.王X的住院時間實際為38天。一審法院按照41條計算錯誤。2.誤工期限一審法院按照70天計算錯誤。王X的代理人同意一審判決作了答辯意見。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王X因本次事故受傷,其合理損失應當得到賠償。病歷顯示王X出院天數為36天,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7日,共計3天,王X解釋為受傷當天去興和縣蒙中醫(yī)院門診治療,后準備去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一醫(yī)院治療,因該院床位緊張住宿一晚,于2019年5月7日入住興和縣。這3天為王X最初受傷的時間,結合王X陳述和醫(yī)院的病歷,王X陳述真實可信,一審法院將這3天計入住院天數并計算相關費用,較為合理,本院予以確認。一審中王X提供了武漢新鐵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誤工證明,經本院要求,王X提供了2018年11月至事發(fā)前的工資流水(銀行打款記錄),武漢新鐵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扣發(fā)證明,已經足以證實王X事發(fā)前的工資情況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誤工損失,一審法院確定的誤工費標準及天數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4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原
審判員 王雪峰
審判員 牛 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