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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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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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902民初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董XX,女,漢族,居民,住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
被告:楊XX,女,漢族,居民,住云南省臨滄市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云南九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
負責人:羅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原告董XX與被告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X、被告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58750元(包括:急診費1050元、后期醫療費3500元、誤工費24000元、護理費19200元、營養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住院衣物用品1000元),如保險公司賠償后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楊XX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3月4日,被告楊XX駕駛云S×××××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機場路由臨滄機場方向往臨翔區城區方向行駛,8時5分許,當楊XX行駛至機場路K11+850米處時,其所駕車輛與行駛方向右側行走的行人王麗章、鄧凡蕊及原告董XX相撞,造成行人王麗章死亡、行人鄧凡蕊及原告董XX受傷的嚴重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當日,原告董XX被送往臨滄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該醫院診斷,原告董XX第2、3胸椎椎體壓縮性骨折;C5-7、T1椎體骨挫傷;左額部硬膜下積液;左手三角骨骨折;月骨多發骨折伴脫位;鼻骨粉碎性骨折;雙肺挫傷伴少量胸腔積液;顏面部皮膚裂傷。原告董XX經三次住院治療70日后(住院三次:2017年3月4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5月13日),于2017年5月13日辦理出院手續。2017年5月10日,臨滄市臨翔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臨公交認字[2017]第00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X因行經事故路段時操作不當,致使所駕車輛與行駛方向右側路邊行走的行人相撞,被告楊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麗章、鄧凡蕊及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2017年10月24日,原告董XX向臨滄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申請對其傷殘程度、后續治療費及三期進行鑒定,經鑒定,原告董XX不構成殘疾,但需后期醫療費約3500元;誤工時限評定為150日、護理時限評定為60日、營養時限評定為60日。另,被告楊莉蕓駕駛的云S×××××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賠付責任。綜上所述,被告楊XX的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對原告董XX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原告董XX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起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楊XX辯稱:一、其對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認可原告事故發生后在臨滄市人民醫院就醫,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已由被告楊XX付清。被告楊XX駕駛的云S×××××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在事故發生后,被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溝通,分別以達成協議和通過訴訟的方式,二被告對死者王麗章和另一名傷者鄧凡蕊進行了賠償,保險公司的112萬元保險理賠款已經賠付給王麗章的家屬和另一名傷者鄧凡蕊。事故發生后,被告楊XX還墊付了原告受傷過程中的生活費和醫療費共39000元(不包含住院的醫療費用),被告楊XX要求在本案中進行扣減,多出部分要求原告予以返還。原告訴訟請求中的急診費1050元,雖然原告不能提交票據,被告楊XX秉著解決糾紛的原則認可這筆費用;被告楊XX對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予以認可;對誤工費認可80元/天,因為本次交通事故的另外一名傷者鄧凡蕊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后,判決已生效,誤工費的賠償標準就是80元/天,原告與鄧凡蕊是同村人,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應該是一致的;護理費認可原告訴請中的兩人護理,應按每天10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住院衣物用品1000元不予認可,因原告沒有提供票據和發票,以上費用共計38550元,被告楊XX已經墊付39000元,超過的450元要求原告予以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開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答辯狀,答辯意見如下:一、其公司針對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及其責任劃分均無異議,被告楊XX駕駛的云S×××××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其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理賠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二、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行人王麗章)、兩人受傷(行人鄧凡蕊及原告董XX)。鄧凡蕊就本次交通事故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且生效,其公司已在交強險及100萬元限額內的商業第三者險內進行了全額賠付,不應在本案中再承擔責任。
綜合雙方訴辯主張,原、被告雙方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1.原告訴請的各項費用應如何支持;2.被告楊XX是否付超應承擔的賠償費用;3.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原告董XX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身份證,用以證明原告系適格的訴訟主體;2.交通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2017年3月4日,被告楊XX駕駛云S×××××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機場路由臨滄機場方向往臨翔區城區方向行駛,8時5分許,當楊XX行駛至機場路K11+850米處時,其所駕車輛與行駛方向右側行走的行人王麗章、鄧凡蕊及原告董XX相撞,造成王麗章死亡、鄧凡蕊及董XX受傷的嚴重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楊XX承擔全部責任,王麗章、鄧凡蕊及原告不承擔責任;3.入院記錄復印件、出院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董XX被送往臨滄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該院診斷,原告的傷情為第2、3胸椎椎體壓縮性骨折、C5-7、T1椎體骨挫傷、左額部硬膜下積液、左手三角骨骨折、月骨多發骨折伴脫位、鼻骨粉碎性骨折、雙肺挫傷伴少量胸腔積液、顏面部皮膚裂傷,原告董XX住院治療70日后出院;4.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用以證明2017年10月24日,原告董XX向臨滄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申請對其傷殘程度、后續治療費及三期進行鑒定,經鑒定,原告董XX不構成殘疾,但需后期醫療費約3500元,誤工時限評定為150日、護理時限評定為60日、營養時限評定為60日。
被告楊XX對原告董XX提交的四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楊XX針對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1.被告楊XX身份證,用以證明被告楊XX訴訟主體適格;2.收條九份,用以證明在事故發生后,被告楊XX分別向原告墊付醫療費和給付生活費共39000元;3.(2018)云0902民初48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與本次事故的死者王麗章、另外一名傷者鄧凡蕊是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所有標準應該一致,誤工費應該是80元/天,護理費是100元/天。
原告董XX對被告楊XX提交的第1組證據不予質證,提出其沒有見過被告楊XX;對第2組證據提出已記不清,認可出具其中一部分收條的曹國超是其兒子;對第3組證據不予質證,認為其沒有參與,其不知情。
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董XX和被告楊XX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欠缺。該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張電子轉賬回單,用以證明該分公司已對王麗章的家屬和鄧凡蕊賠付了1140389.95元,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均已全額理賠。
經質證,原告董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由法院認定;被告楊XX對該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董XX提交的四組證據中的第2、3組證據雖系復印件,但經出庭的被告楊XX質證無異議,原告提交的四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相關聯,能證明本案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楊XX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相關聯,能證明本案的案件事實及相關聯案件的處理情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7年3月4日,被告楊XX駕駛云S×××××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機場路由臨滄機場方向往臨翔區城區方向行駛,當日上午8時5分許,楊XX行駛至機場路K11+850米處時,其所駕車輛與行駛方向右側行走的行人王麗章、鄧凡蕊及原告董XX相撞,造成王麗章死亡、鄧凡蕊及原告董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臨滄市臨翔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臨公交認字[2017]第00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X因行經事故路段時操作不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麗章、鄧凡蕊及董XX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原告董XX被送往臨滄市人民醫院救治,經該院診斷,原告董XX的傷情為:1.T2、3椎體壓縮性骨折恢復期;2.C5-7、T1椎體骨挫傷;3.左手三角骨、月骨骨折術后恢復期;4.鼻骨粉碎性骨折恢復期;5.左額部硬膜下積液;6.雙肺挫傷伴少量胸腔積液;7.顏面部皮膚裂傷;8.高血壓1級中危組;9.高甘油三酯血癥。原告董XX在該院骨科住院治療17天,時間為2017年3月4日至同年3月21日;在該院康復醫學科住院二次,分別為同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18日,共28天;同年4月18日至同年5月13日,共25天;共住院70天。出院醫囑為:1.出院后繼續行康復功能鍛煉;2.繼續服藥治療;3.定期復查左腕關節X線、頭顱、頸椎、胸椎、胸部CT;4.不適隨診。2017年11月14日,原告的傷情經臨滄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1.此次損傷,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之規定,未達到傷殘等級;2.需后期醫療費約3500元;3.誤工時限評定為150日、護理時限評定為60日、營養時限評定為60日。
被告楊XX駕駛的云S×××××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楊XX墊付了本次事故的另一傷者鄧凡蕊和死者王麗章部分費用,其中鄧凡蕊已另案起訴,案號(2018)云0902民初489號,本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鄧凡蕊各項費用469119.4元、返還被告楊XX墊付的各項費用122093.63元,鄧凡蕊返還楊XX墊付的5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楊XX與死者王麗章的家屬達成和解,該保險公司已實際支出費用為1140389.95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楊XX墊付了原告董XX的住院費用,另行給付各項費用390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楊XX因操作機動車不當,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涉案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進行理賠。現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理賠了1140389.95元,已超出該公司的理賠范圍,故該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理賠的部分,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被告楊XX承擔。具體支持的項目及金額為:1.急診費1050元;2.后期醫療費3500元;3.誤工費12000元(80元/天×150天);4.護理費14000元[100元/天×70天(住院天數)×2人];5.營養費3000元(50元/天×60天);7.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100元/天×70天);上述各項費用共計40550元,扣除被告楊XX已支付的39000元,被告楊XX還需支付1550元。原告主張的住院衣物用品支出1000元,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董XX各項損失155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董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8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634元,由被告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沈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王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