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郭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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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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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晉03民終4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陽泉市城區。
負責人:趙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西新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男,漢族,現住陽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山西宇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2019)晉0302民初15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關于鑒定費1萬元、車上人員險20萬元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鑒定費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2.一審判決違反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約定;3.誘因不能成為保險合同中免賠責任不適用的理由,上訴人依約定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
郭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判。
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211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月24日19時,李海平駕駛原告郭XX所有的XXX-XXX車與李玉飛駕駛平定縣迅捷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XXX-XXX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XXX-XXX車損壞,李海平于當天死亡,經寧武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李海平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李玉飛無責,郭XX所有的XXX-XXX車在被告處投保車上人員險(司機)200000元;李玉飛駕駛的XXX-XXX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經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結果為被鑒定人李海平死亡與此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死者李海平與原告郭XX系雇傭關系,原告向李海平妻子白雪芳賠償220000元。原告訴稱,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是在行車過程中發生碰撞,死亡證明及死亡鑒定書均能證明是在交通事故發生碰撞后李海平死亡,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李海平死亡與此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進行賠付。被告辯稱,對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因果關系鑒定有異議,保險條款和投保單證明被告對免賠責任盡到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經一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各持己見,達不成一致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李海平駕駛XXX-XXX車與李玉飛駕駛XXX-XXX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XXX-XXX車損壞,李海平于事故當天死亡,經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結果為被鑒定人李海平死亡與此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在XXX-XXX車車上人員險(司機)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主張被告在XXX-XXX車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責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亦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郭XX車上人員險200000元、交強險無責任賠償11000元、鑒定費10000元,三項共計221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交強險無責任賠償問題。二、車上人員責任險問題。三、鑒定費問題。
一、交強險無責任賠償問題。本案中,李海平駕駛郭XX所有的XXX-XXX車追尾李玉飛駕駛的掛車造成李海平車損人亡,交通事故認定李海平負全責,李玉飛無責任,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向郭XX進行交強險無責任賠償11000元。
二、車上人員責任險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李海平因病突發猝死,屬于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免賠情形,不應進行賠償。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李海平死亡與此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本院認為《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42條第二項約定的車上人員因疾病造成的自身傷亡不負責賠償,通常意義理解為車上人員在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突發疾病造成傷亡不負責賠償,而本案中李海平的死亡原因經鑒定與車輛追尾碰撞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不屬于《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約定的免賠情形,某保險公司應依約賠償。
三、鑒定費問題。本案中,為證明某保險公司應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郭XX申請鑒定李海平死亡與此次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產生了鑒定費1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筆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該項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翔
審判員 谷守乾
審判員 郝麗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劉夢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