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董XX等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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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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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21民初310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嫩江市人民法院 2019-12-17
原告:李XX,男,漢族,農民,住嫩江市。
原告:董XX,女,漢族,農民,住嫩江市。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黑龍江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加格達奇地區。
法定代表人:裴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黑龍江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焦XX,男,漢族,農民,住加格達奇地區。
原告李XX、董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焦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李XX、董XX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原告李XX、董XX于2019年12月4日申請變更被告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嫩江縣支公司變更為某保險公司。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XX、董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被告某保險公司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被告焦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李XX、董XX的損失,其余部分焦XX承擔。要求給付李XX醫療費12,717.63元,伙食補助費5,500.00元(100.00元/日×55日),誤工費24,694.50元(164.63元/日×150日),護理費12,182.62元(60日×164.63元/日+14日×164.63元/日),營養費3,000.00元(60日×50.00元/日),交通費319.00元,鑒定費2,700.00元,復印費8.50元,合計61,122.25元;要求給付董XX醫療費1,079.61元,伙食補助費100.00元(100.00元/日×1日),誤工費7,408.35元(45日×164.63元/日),護理費2,469.45元(15日×164.63元/日),營養費1,500.00元(30日×50.00元/日),交通費319.00元,鑒定費1,800.00元,合計14,676.41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焦XX負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7月18日焦XX駕駛黑P×××××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在嫩江縣××前××村由東向西××與李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李XX及乘車人董XX受傷。受傷后李XX及董XX在嫩江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董XX一根肋骨骨折、李XX經診斷右側肩撕脫骨折及三根肋骨骨折,李XX住院治療55日,董XX住院治療1日。經嫩江交警隊出具責任認定書,認定焦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XX、董XX無事故責任。焦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某保險公司及焦XX未賠償,故訴訟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實部分沒有異議。1.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八條,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故以上三項相加后某保險公司僅賠付10,000.00元;2.李XX、董XX訴請賠償金額存在不合理的部分。誤工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李XX、董XX在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應當提供三年的平均收入證明,否則只能按照普通雇工標準70.00元/日計算。護理費。李XX、董XX應當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提供護理人員三年的平均收入證明,否則按照嫩江本地雇工標準70.00元/日計算。交通費,應當提供正式的票據,且應審查發生的必要性以及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否則不應予以維護。按照交強險保險條款的規定,鑒定費、郵寄費、訴訟費不在答辯人理賠償范圍之內,李XX、董XX無權要求答辯人賠償。
焦XX辯稱:對責任劃分有異議,不同意賠償。李XX沒有駕駛證,駕駛的摩托車沒有行車證,沒有牌照,事發時李XX飲酒了。對于交警隊責任認定焦XX負全部責任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1.李XX、董XX提交的董XX和李XX病例2份,醫療費票據,證明傷情及住院時間、金額。李XX住院55日,董XX住院1日,李XX醫療費12,717.63元,董XX醫療費1,079.61元;2.某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1份,證明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某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保險條款內容及責任限額進行賠償。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李XX、董XX提嫩江江縣交警大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李XX、董XX無責任,焦XX全責。某保險公司質證,沒有異議。焦XX質證有異議,對比例劃分有異議;
2.李XX、董XX鑒定意見書2份,證明經鑒定,李XX誤工期傷后150日,護理期傷后60日,其中住院前二周2人護理,其余1人護理,傷后營養期60日,董XX傷后1人護理15日,傷后誤工期45日,營養期30天。某保險公司質證,沒有異議。焦XX質證,對李XX2人護理2周有異議。其他沒有異議;
3.李XX、董XX復印費票據一張,證明復印費8.5元,交通費票據火車票8張,證明去哈爾濱鑒定交通費每人319.00元,共計638.00元。鑒定費票據2張,證明鑒定花費4,500.00元。某保險公司質證,鑒定費因為李XX、董XX沒有定殘,故定殘的部分鑒定費不支持,且鑒定費、復印費不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焦XX質證,沒有意見;
4.李XX及董國嫩江××東市東風社區居住已滿三年證明1份,證明李XX、董XX是城市居民,誤工費賠償標準按居民服務業給付。某保險公司質證,該證明上沒有出具人簽字,不應作為認定本案依據。李XX、董XX即使在城鎮居住,也不能直接認定按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誤工費,原告應舉證證明其具體的職業及三年的平均收入證明,否則應按嫩江市普通雇工標準70元每日計算。焦XX質證,與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一致。
5.李XX、董XX提交護理人員董明珠、付友的身份證明,嫩嫩江江縣嫩水社區證明,付友的營業執照,付友與肖景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肖景商品房合同備案證明,證明護理人員身份,嫩水社區證明董明珠在公園道1號5號樓8號門市租住,商品房合同備案證明,證明該房屋為肖景所有,租賃合同證明肖景將該房屋租賃給付友經營居住。其中李XX住院前14日由付友與董明珠共同護理,14日至45日由董明珠護理,45日后由李XX妻子董XX護理。護理人員的護理標準應按護理人員的行業標準計算護理費,其中董XX與董明珠、付友的護理費標準應是164.63元/日。某保險公司質證,社區居住證明上沒有出具人簽字,不應作為認定本案依據。護理人員的護理費標準應參照誤工費的舉證標準,應提供三年的平均收入證明,護理人員僅提供營業執照及居住證明屬于孤證,應當提供繳稅憑證財務賬目等,證明其真實收入,而且付友的商店成立在2018年,并不能證明事故發生前三年的收入。焦XX質證,與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一致。
6.焦占林提交2019年8月1日13點02分,焦占嫩江江縣交警大隊民警李霄鵬錄音資料一份。證明交警誘導焦占林承擔本次事故責任。李XX、董XX質證,真實性有異議,通話錄音不能證明焦占林要證明的問題。某保險公司質證,沒有異議。
經審查,證據1和證據2分別是行政機關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本院采信;證據3復印費、交通費、鑒定費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采信。證據4、5有社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證明,付友的營業執照及付友與肖景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肖景商品房合同備案證明,證據之間能夠相互認證李XX、董XX、董明珠、付嫩江××××鎮江鎮實際居住以及實際生活,本院采信。證據6證據的內容不能證明焦占林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8日7時20分焦XX黑P×××××85號夏利牌小型轎嫩江江縣海江鎮前永久村由東向西行駛時至S215線時與沿S215線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李XX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李XX及乘車人董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由于焦XX駕駛機動車違反通行規定,未按規定讓行引起的。責任劃分焦XX承擔此起事故全部責任,李XX、董XX、王金蘭無責任。李XX、董XX受傷后在嫩江縣人民醫院治療。董XX經診斷為1.閉合性胸外,右側第12肋骨骨折;2.頭面部外傷,住院治療1日。李XX經診斷為1.閉合性胸部外傷,多發肋骨骨折,胸腔積液;2.右肩部外傷,右肩關節脫位,右肱骨頭撕脫骨折,肱二頭肌長頭肌腱斷裂,住院治療55日。焦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經黑龍江省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XX1.傷后無殘;2.傷后誤工期限150日;3.傷后護理時間60日,住院前2周2人護理,余1人護理;4.傷后營養期限60日。董XX1.傷后誤工期45日;2.傷后1人護理15日;3傷后護理期限30日。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嫩江江縣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焦XX因違反交通規則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焦XX駕黑P×××××85號夏利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李XX、董XX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焦XX負責賠償。
李XX、董XX有如下合理損失:
1.醫療費。李XX醫療費為12,717.63元;董XX醫療費為1,079.61元是醫院正式票據,本院予以確認;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標準參照本省2018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66.52元/日計算,李XX、董XX同意按照2018年居民服務、修理或者其他服務行業164.63元/日計算,所以李XX誤工費確定為24,694.50元(164.63元/日×150日);董XX的誤工費為7,408.35元(45日×164.63元/日);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李XX、董XX沒有提供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證據,又未提交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證名,護理費標準應參黑龍江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行業年平均工資60,090.00元計算為宜,故李XX的護理費為12,182.62元(60日×164.63元/日+14日×164.63元/日);董XX的護理費為2,469.45元(15日×164.63元/日)
4.伙食補助費。李XX為5,500.00元(100.00元/日×55日);董XX伙食補助費為100.00元(100.00元/日×1日);
5.營養費。根據鑒定中心出具的意見書,營養費標準本院酌情確定為每日50元。李XX的營養費為3,000.00元(60日×50.00元/日);董XX的營養費為1,500.00元(30日×50.00元/日);
6.交通費。李XX為交通費319.00元;董XX為交通費319.00元,為合理支出費用,本院予以認定;
7.鑒定費復印費。李XX鑒定費費2,700.00元,復印費8.50元,董XX鑒定費為1,800.00元,因司法鑒定及復印病歷屬于合理支出費用,本院予以認定。
以上合理損失李XX為61,122.25元,董XX合理損失為14,676.41元,合計75,798.66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00元。李XX的醫療費用賠償額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21,217.63元。董XX的醫療費用賠償額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2,679.61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限額內先行承擔責任,某保險公司先行承擔醫療費10,000.00元,剩余醫療費13,897.24元由焦XX負擔。李XX、董XX的傷殘賠償額未超過傷殘賠償限額110,0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鑒定費合計4,500.00元,李XX、董XX因本次事故受傷進行司法鑒定其所鑒定內容為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及護理人數、營養期限,為本案訴訟主張的計算依據,且出具鑒定意見的單位具有鑒定資質,票據合法,故該項費用支出合理,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李XX、董XX各項合理損失61,901.42元,焦XX賠償李XX、董XX各項合理損失13,897.24元。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10,000.00元、誤工費24,694.50元、護理費12,182.62元、交通費319.00元、鑒定費2,700.00元、復印費8.50元,合計人民幣49,904.62;賠償原告董XX誤工費7,408.35元、護理費2,469.45元、交通費319.00元、鑒定費1,800.00元,合計人民幣11,996.80元;
二、被告焦XX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2,171.63元、伙食補助費5,500.00元、營養費3,000.00元,合計人民幣11,217.63元;賠償原告董XX醫療費1,079.61元、伙食補助費100.00元、營養費1,500.00元,合計人民幣2,679.6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74.00元,焦XX負擔7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
審判員 高云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陳令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