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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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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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381民初35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海城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邊XX,男,漢族,個體戶,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西區-S-6。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X,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邊XX訴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春旭獨任審判,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7月9日22時左右,陸凱駕駛遼C×××××號白色勝達牌小型越野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張莊線岫巖縣超速、逆向行駛,與相對方趙繼剛駕駛的遼C×××××號重型普通貨車超載行駛相撞,致使雙方車輛受損,陸凱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書認定:趙繼剛負事故次要責任,陸凱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6000元、車輛損失26970元。遼C×××××號車的車主為原告邊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297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比例無異議,肇事車輛遼C×××××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1541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原告合法合理的訴訟請求,應由對方負主要責任方承擔責任后,我公司在按照保險條款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剩余部分不承擔。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不承擔。該車輛肇事時超載,根據商業險的約定我公司實行10%的絕對免賠,施救費和修理費的數額過高,車輛定損過高,并且沒有經過保險公司同意。
經審理查明:原告邊XX系遼C×××××號重型普通貨車的登記車主。原告為遼C×××××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1541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限從2018年11月22日0時-2019年11月21日24時。
2019年7月9日22時左右,陸凱駕駛遼C×××××號白色勝達牌小型越野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張莊線岫巖縣超速、逆向行駛,與相對方趙繼剛駕駛的遼C×××××號重型普通貨車超載行駛相撞,致使雙方車輛受損,陸凱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事故經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陸凱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趙繼剛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車輛施救費6000元。受損車輛遼C×××××號車在鞍山市高新區祁耕汽車維修服務中心修理,原告支付車輛修理費26970元。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陳述外,原告提供的證據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運輸證、資格證、駕駛證、保險單;施救費發票、修理費發票、修理費明細,修理拆解照片,復勘照片。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有:投保單、保險條款。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依法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原告的車輛發生事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發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了施救費、車輛修理費,故被告應在相應保險限額內對原告予以賠付。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因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創立宗旨在于為投保人使用車輛分散風險,本案涉險車輛在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處投保的目的亦是如此,原告所有的車輛因第三者的侵害行為造成車輛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遭受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亦在賠償保險車輛的損失之日起依法享有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車輛修理費,原告提供正規發票、修理明細及相關照片,能夠證明該費用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故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施救費,原告提供正規發票,且系實際花費,均屬于為防止或者減少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施救費范圍,且被告未出具數額過高的相關證據,故本院認為應以實際發生數額為準,按照發票上載明數額計算為施救費6000元。綜上,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32970元(其中車輛修理費26970元、施救費6000元),因在本起事故中,因原告的車輛存在超載情形,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免賠10%。關于案件受理費,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钡囊幎?,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原告邊XX保險理賠款29673元(32970元×90%);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70元,由原告邊XX承擔42元,此款原告邊XX已經墊付,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時加付270元給原告邊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春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侯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