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倪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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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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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826民初14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漣水縣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王X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漣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江蘇龍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XX,男,漢族,居民,住安徽省蕪湖市繁昌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溫州市。
負責人:何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王XX與被告倪XX、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被告倪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保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6796.10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12時40分左右,被告倪XX駕駛浙C×××××小型客車沿漣水縣蔣庵辦事處境內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蔣庵東路交叉路口處(瑞祥小區),與原告駕駛的沿蔣庵東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到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倪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倪XX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后,原、被告就事故造成的損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起訴。
被告倪XX辯稱,發生事故是事實、責任無異議,其系肇事車輛車主,事故時也系其本人駕駛,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人保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0日12時40分左右,被告倪XX駕駛浙C×××××小型客車沿漣水縣蔣庵辦事處境內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蔣庵東路交叉路口處(瑞祥小區),與原告駕駛的沿蔣庵東路由北向南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到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漣水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倪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另查明,被告倪XX浙C×××××小型客車在被告人保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原告住院治療24天,共花醫療費14969.10元。原告受傷前分別在漣水縣打工。
原告申請進行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期限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王XX因故致雙側額部硬膜下水量積液,目前遺留的功能障礙不構成致殘程度分級;2、被鑒定人王XX傷后誤工期為45日、護理期為住院期間、營養期為住院期間,為此花鑒定費2317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漣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漣水縣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票據、用藥清單,被告倪XX的駕駛證、浙C×××××小型客車行駛證、交強險保單,鑒定結論、檢查費票據、鑒定費票據等證據證實,業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該起事故經漣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倪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相關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倪XX的車輛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應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發生醫療費14969.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200元、誤工費4500元、車輛維修費500元,以上費用合計24489.10元,該費用沒有超出人保公司的賠償限額,故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保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庭審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權利。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合計2448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2317元,原告王XX負擔132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93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賬號:62×××94)
審判員 胡 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馮 會
書記員 曹思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