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與趙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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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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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782民初47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諸城市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宋XX,男,漢族,居民,住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邰XX,山東諸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男,漢族,居民,住吉林省撫松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縣白山市渾江區(qū)-B4號樓門市(江北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白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山東濰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XX與被告趙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邰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29300元;2、案件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6日,被告趙X駕駛吉FXXXXX號客車與案外人宋麗駕駛的魯VXXXXX號客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經(jīng)事故認定,被告趙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吉FXXXXX號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險)。
趙X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屬實,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照商業(yè)險保險合同約定承擔;案件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6日16時0分許,被告趙X駕駛吉FXXXXX號客車,沿諸城市濱河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北外環(huán)大橋西路段處左轉彎掉頭時,與順行的案外人宋麗駕駛的魯VXXXXX號客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同日,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707824201900046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趙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宋麗不承擔事故責任。
原告宋XX系魯VXXXXX號客車的車主。被告趙X系吉FXXXXX號客車(車輛識別代碼:XX;發(fā)動車號碼:XX)的車主,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18年5月8日0時至2019年5月7日24時,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2019年4月23日,原告宋XX委托諸城陽光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VXXXXX號客車的受損價值進行了評估,該公司認定車輛受損1254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3900元。訴訟中,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認可該評估報告,經(jīng)其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濰坊華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重新評估,2019年12月30日,該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認定魯VXXXXX號客車83026,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6000元。
原告宋XX主張本次事故造成以下?lián)p失:車損125400元、評估費3900元。
本院認為,案外人宋麗駕駛原告宋XX的機動車與被告趙X駕駛的機動車相撞,致原告的車輛受損,事實清楚,公安機關依職權現(xiàn)場勘查后,經(jīng)分析事故成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趙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宋麗不承擔事故責任,該結論依據(jù)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宋XX的車輛在事故中受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其訴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之間,被告趙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應依法賠償原告的全部合理損失,因其車輛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代為賠償責任。
原告宋XX的車損,經(jīng)重新評估為8302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稱數(shù)額過高,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對其異議,本院不予支持,對該評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評估費3900元,因本院未采信其自行委托的評估報告,該項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為83026元。
吉FXXXXX號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該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宋XX車損2000元。吉FXXXXX號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另投保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剩余損失81026元,未超過商業(yè)險的保險限額,依法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全部賠償。
被告趙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因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評估支付的6000元,應由其自行負擔。
被告趙X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開庭審理時,被告趙X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愿放棄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原告宋XX起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賠償原告宋XX損失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宋XX損失8102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86元,減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宋XX負擔50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重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李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