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廣豐正祥商貿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兵0603民初9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芳草湖墾區人民法院 2019-07-08
原告:烏魯木齊廣豐正祥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1-220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109MAXXXDKNX1。
法定代表人:何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男,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新疆芳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2300998974XXXX。
負責人:王X,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新疆同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烏魯木齊廣豐正祥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豐正祥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廣豐正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崔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廣豐正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44820元,訴訟過程中變更該項訴訟請求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202985.47元;2.增加一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承擔鑒定費用6089元;3、本案訴訟費及郵寄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7日原告購買了福田牌肉鉤車,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40000元。
2018年10月27日19時,趙鵬駕駛無號牌農用拖拉機牽引農用灑肥機沿S201線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行駛至340公里加600米處,該車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葉爾森.賽力克哈力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新X號輕型廂式貨車正面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瑪納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趙鵬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葉爾森.賽力克哈力無責。
事故發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協商解決此事,被告要么推脫,要么置之不理,原告只得依法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對于原告所訴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予以認可。
事故車輛新X號輕型廂式貨車是在本公司購買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4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保險限額內對原告合法合理的損失予以賠償,賠償后可對事故責任方行使追償權。
訴訟費、送達費不在保險合同賠償范圍內,不予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27日19時,趙鵬駕駛無號牌農用拖拉機牽引農用灑肥機沿S201線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行駛至340公里加600米處,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葉爾森.賽力克哈力駕駛的新X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瑪納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趙鵬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葉爾森.賽力克哈力無責。
后經鑒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新X號輕型廂式貨車維修價值高于車輛重置價并存在不可預估的安全隱患,建議報廢;經評估確認新X號輕型廂式貨車價值為202985.47元。
另查明,葉爾森.賽力克哈力駕駛的福田牌新X號輕型廂式貨車系原告所有,該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4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該事故車輛因鑒定花費鑒定費6089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護。
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責任限額240000元內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
現新X號輕型廂式貨車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嚴重受損已無修復的價值,經鑒定該受損車輛價值202985.47元,按照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2985.47元。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6089元,并出示鑒定費票據予以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烏魯木齊廣豐正祥商貿有限公司車輛損失202985.47元、鑒定費6089元,合計209074.4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學蘭
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程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