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某保險公司、李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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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民初143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扶余市人民法院 2019-11-10
原告:王X甲,女,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扶余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扶余市三岔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負責人:王X乙,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李XX,男,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扶余市。
被告:楊XX,男,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扶余市。
原告王X甲訴被告、被告李XX、被告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追加楊XX為被告,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被告楊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款人民幣31902.00元及評估費127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33172.00元。(首先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車輛損失費20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李XX、楊XX按照全部責任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款人民幣31172.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8日0時30分許,被告李XX駕駛XXX號捷達牌轎車,沿扶余市育才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春華路交匯路口時,與沿著春華路由南向北行駛的由崔猛駕駛的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原告王X甲的車牌照號碼為XXX號邁騰牌轎車相撞。經(jīng)扶余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李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兩車損壞。原告所有的車輛經(jīng)扶余市交警大隊委托松原海峰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后作出了松海價評字(2019)第030號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評估原告車輛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人民幣31902.00元、評估費為人民幣1270.00元,總計損失金額為人民幣33172.00元。經(jīng)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XXX號捷達牌轎車在我司承保了交強險,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最高賠付額是2000.00元,已經(jīng)將2000.00元賠償款于2019年3月15日賠償?shù)綏頧X銀行卡里。依據(jù)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不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李XX、楊XX未到庭、未答辯、未舉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8日0時30分許,李XX駕駛楊XX所有的XXX號捷達牌轎車,沿扶余市育才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春華路交匯路口時,與沿著春華路由南向北行駛的由崔猛駕駛王X甲所有的XXX號邁騰牌轎車相撞,致崔猛、李XX及XXX號捷達牌轎車上乘人楊XX受傷,兩車損壞。該事故經(jīng)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事故被告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3月20日,經(jīng)扶余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松原海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XXX號邁騰牌轎車損失為31902.00元,有松海價評字(2019)第030號車損評估報告為證。原告支付評估費1270.00元,有票據(jù)為證。
另查明,李XX駕駛楊XX所有的XXX號捷達牌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已賠付楊XX2100.00元,有賠款通知書為證。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王X甲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原件取回)、崔猛駕駛證復印件(原件取回)、某保險公司信息表一份、交強險抄件、賠款通知書、XXX號邁騰牌轎車交通肇事車損評估報告、扶余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卷宗一冊及庭審記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正確,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X甲主張的車損31902.00元,有松海價評字(2019)第030號(XXX號邁騰牌轎車交通肇事車損評估報告)為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評估費1270.00元,有正規(guī)票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為33172.00元(31902.00元+1270.00元)。被告李XX駕駛的楊XX所有的XXX號捷達牌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被告李XX駕駛的捷達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楊XX(系被保險人)乘坐該肇事車輛,雖在此起事故中受傷,但其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仍在捷達轎車車上,仍屬于車上人員,不能轉(zhuǎn)換為“受害人”,不應由交強險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賠付給楊XX,于法無據(jù)。故對原告王X甲的經(jīng)濟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2000.00元,對于超出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的部分損失31172.00元(33172.00元-2000.00元),由李XX按事故全部責任賠償。依照《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責任的劃分“機動車一方”包括了機動車駕駛?cè)?、所有人等各種情形,這類主體都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與受害者一方相對而言,可將這類人視為一個整體。由于被告李XX和車輛實際所有人楊XX無正當理由均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本院無法查明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楊XX與駕駛?cè)死頧X之間的關系。依照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及卷宗材料確認駕駛員李XX為直接侵權人,楊XX為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被告李XX和楊XX均屬有過錯“機動車一方”,對有過錯的“一方”,被侵權人可先要求其整體對受害人提供救濟,待其整體承擔賠償責任后,再由其內(nèi)部對賠償責任的最終歸屬進行分配。因此,李XX和楊XX應對王X甲的車輛損失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用雖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但法律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故某保險公司是否需承擔訴訟費用,是依其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決定。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王X甲車輛修理費2000.00元。
二、被告李XX、楊XX對原告王X甲交強險之外的損失31172.00元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上述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0元、由被告李XX、楊XX共同負擔470元。與前款一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行松原集成街,賬號:XXX。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生效,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 劉巨龍
人民陪審員張立嬌
人民陪審員李丹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李 霄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