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崔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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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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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1民初321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舞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舞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漯河市舞陽縣天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XX,男,漢族,住河南省舞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2樓西側五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752293XXXX。
法定代表人:潘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崔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崔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崔XX賠償原告機動車損失費33485元、評估費3000元、車輛施救費1500元,財產保全費1000元,共計38485元中的27539.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2、判令第二被告按照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替代被告崔XX承擔承擔賠償責任,直接償付原告。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11日15時許,崔XX在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豫L×××××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舞陽縣環鄉路孟寨鎮孟王村北十字路口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王小康駕駛劉XX的豫L×××××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舞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崔XX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小康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崔XX所駕駛的機動車承保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時在保期以內,未進行賠償。
被告崔XX辯稱:崔XX駕駛的車購買的有保險,相關賠償由保險公司賠償,崔XX的駕駛證是有效的,根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中的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視為有證駕駛。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如投保情況屬實,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依照保險條款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對不合理和免責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2、事故發生時,被告崔XX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依照某保險公司與投保車輛簽訂的2014版商業險保險條款中第一部分免責條款第一條,無證駕駛的,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3、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保全費等間接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1日15時40分許,崔XX駕駛豫L×××××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舞陽縣環鄉路孟寨鎮孟王村北十字路口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王小康駕駛的豫L×××××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胡秋香等人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舞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認定被告崔XX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小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舞陽縣安順車輛施救有限公司對豫L×××××號小型普通客車進行施救,支出施救費1500元。原告劉XX系豫L×××××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豫L×××××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間。
另查明:被告崔XX持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車輛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初次領證日期是2016年10月30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經本院申請委托,河南張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豫L×××××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價值評估為33485元,支出評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其依法享有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關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被告崔XX未取得合法駕駛資格,屬于無證駕駛,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賠償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公安部2016年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第三十三條規定,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屬于無證駕駛的行為,即對于“無證駕駛”的定義,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含義是要求駕駛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駕駛技能,現實中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與地方車都是在道路上行駛,持武裝警察部隊準駕型B照駕駛小型客車(C照系列)并未在技術上增加難度,正因如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持軍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除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之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具體到本案中,被告崔XX持有軍隊準駕型B照,具備駕駛小型轎車的資格,并不違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再次,保險合同中并沒有約定“無駕駛證”包含持有軍人駕駛證駕駛民用車輛的情況,保險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解釋和說明義務。我國《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使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本案事實,不能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解釋和說明,以使投保人了解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明確說明義務,故也不能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已告知投保人持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本院結合原告訴請及提供的證據和雙方的質證意見,對原告訴請的損失核對如下:1、財產損失33485元;2、評估費3000元;3、施救費1500元。以上合計37985元。關于賠償責任:因被告崔XX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小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崔XX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間,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施救費等2000元。對超出交強險外的財產損失、施救費等35985元(37985元-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25189.5元(35985元×70%),以上共計27189.5元。綜上,原告合理合法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所受損失已有保險公司負擔,被告崔XX其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X財產損失費等共計27189.5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元,減半收取244元和財產保全費420元,由被告崔XX負擔(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蔡 強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池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