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張小洞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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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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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3民初569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
負責人楊衛兵,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蓓蓓,河北天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香,女,漢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張小洞,男,漢族,住河北省霸州市,系**香之夫。
被告白智勝,男,漢族,現住河北省霸州市,系**香之姐夫。
被告張建偉,男,漢族,現住河北省霸州市,系**香之妹夫。
原告與被告**香、張小洞、白智勝、張建偉追償權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邵羅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蓓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香、張小洞、白智勝、張建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7年2月21日被告**香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當日原、被告簽訂了投保人為被告**香,被保險人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裕華支行(簡稱“河北銀行裕華支行”)的保險單,保單約定貸款金額為50000元,保險費自銀行扣款之日起每月999.92元,特別約定條款約定“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被告張小洞系被告**香之夫,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婚內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張小洞應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白智勝、張建偉向原告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為此筆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017年3月1日被告**香與河北銀行裕華支行簽訂了《河北銀行人保如意貸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DKXXX301000268,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50000元,借款用途僅限于購買家庭大額耐用消費品,借款期限36個月。河北銀行裕華支行向被告**香支付了50000元貸款。被告**香未按約定向河北銀行裕華支行償還貸款,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河北銀行裕華支行代償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37881.76元,河北銀行裕華支行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將向被告追償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原告。另依據保險單約定,從銀行扣款之日起,被告**香應該每月按時繳納保費,至起訴時被告尚有3999.68元保費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款,四被告均拒不還款。綜上,為維護原告權益,請求法院判決:1、判決四被告償還原告代償的貸款本息37881.76元及保費3999.68元,以上合計41881.44元;2、判決四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判決本案訴訟費及實現權益的一切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被告**香辯稱:原告所訴情況屬實,對原告訴請認可,這筆錢確實為我所用,因經濟條件不好未能按時還款,我愿意還款,但是現在經濟困難沒有足夠的錢償還。
被告張小洞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白智勝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張建偉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被告**香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當日原告與被告**香簽訂了投保人為被告**香,被保險人為河北銀行裕華支行的保險單,保單約定貸款金額為50000元,每月保險費為999.92元。2017年3月1日,被告**香與河北銀行裕華支行簽訂了《河北銀行人保如意貸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DKXXX301000268,借款金額為50000元,借款期限36個月,用于購買家庭大額耐用消費品。銀行隨后向被告**香指定的賬戶進行了支付。被告張小洞系被告**香之夫,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17年3月1日被告白智勝、張建偉簽訂了關于上述貸款合同的《共同還款承諾書》,其向原告承諾借款人借款到期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時,其以所有的財產自愿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018年4月26日,因四被告未能履行向河北銀行裕華支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河北銀行裕華支行代償借款本息共計37881.76元,河北銀行裕華支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入確認書》,將向被告進行追償的權益轉讓給了原告。另查明,被告**香尚拖欠原告保費3999.68元未予支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某保險公司陳述、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保險單、河北銀行人保如意貸借款合同、共同還款承諾書、代償債務通知書、索賠通知書、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結婚證、戶口頁、應收保費的說明及庭審筆錄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香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依法成立且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被告**香未能向被保險人河北銀行裕華支行償還貸款本息,原告代為履行了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被告**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被告張小洞系被告**香之夫,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張小洞應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白智勝、張建偉為上述貸款向原告出具了共同還款承諾書,故對借款的償還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依據保單約定主張的保費亦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香、張小洞、白智勝、張建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償的貸款本息37881.76元。
二、被告**香、張小洞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保費399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償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25元,由被告**香、張小洞、白智勝、張建偉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審判長 邵羅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