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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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終552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男,漢族,住長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吉林毅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滕X,北京市君澤君(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市君澤君(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北京市君澤君(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2018)吉0102民47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滕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X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高X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第一條的約定,我方手中并無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某保險公司提及的相應文件,另外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審理時提供的投保單、保險單正本復印件上的高X簽名筆跡并非高X書寫。2.本案委托的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缺乏依據,我方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未獲一審法院準許。3.違約金條款是某保險公司單方意思表示,高X非但沒有簽字而且并不知曉。二、一審程序違法。1.超訴請范圍判決。某保險公司作為一審原告請求高X支付違約金5326.16元(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9月5日止),而一審判決卻支持違約金(以37245.91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5日至給付之日止)。5326.16元是一個具體明確的數額,一審法院超過訴請判決,違背不告不理的原則。2.舉證責任劃分錯誤。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應在某保險公司,一審法院卻讓我方申請鑒定,并承擔鑒定費用實屬錯誤。3.一審使用普通程序,但卻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建議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高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代位求償款37245.91元,并向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以37245.91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6日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判令高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高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貸款保險投保單》),某保險公司在向高X詳細介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并對其中的條款進行充分說明后,高X確認并與保險人簽訂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高X隨后于《個人信用保險保險單》約定的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處獲取6.6萬元貸款。但還款期限屆至,高X并未按期償還,根據《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發生時高X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向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償還,共計37245.91元。另根據《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中約定,高X應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用共計42735.6元,截至起訴之日高X尚欠保險費用4295.74元未繳。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賠付之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高X請求賠償的權利。高X的行為給某保險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且某保險公司賠付后經多次向高X催要欠款及保險費用無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25日高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高X貸款66000元,貸款2期限為36個月,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5日,貸款年利率6.65%。2016年7月25日高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高X隨后于《個人信用保險保險單》約定:被保險人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人民大街支行,保險金額72984.36萬元,費率每月1.6265%,每月保險費1187.10元,保險單特別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要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賠償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還款期限屆至,高X并未按期償還,某保險公司在高X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向被保險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償還了37245.91元。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處高X簽名筆跡是高X本人書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保險人處高X簽名筆跡不是高X本人書寫。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人聲明書投保人簽字為高X本人。
一審法院認為:高X簽訂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處高X簽名筆跡是高X本人書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人處高X簽名筆跡不是高X本人書寫,此處不用高X簽名,需某保險公司蓋章。高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系某保險公司、高X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作為高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的擔保人,高X未按約定還款,某保險公司代高X償還了貸款及利息37245.91元,某保險公司有權向高X追償。某保險公司要求高X支付代位求償款37245.91元及違約金(以37245.91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6日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高X給付某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款37245.91元及違約金(以37245.91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6日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432元,由高X負擔。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本人提供并詳細介紹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自愿投保本保險。”投保人:高X簽字。該投保單背面為《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人聲明書》載明:本人現向貴司申請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知悉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所有費用標準及手續……。高X從2016年8月開始每月向自己銀行卡還款3215元至2017年12月,某保險公司及光大銀行分別逐月從高X銀行卡中扣劃保險費1187.1元和還貸款2017.34元。
再查明,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向光大銀行還款37245.91元。
本院認為,一、關于應否重新鑒定的問題。高X主張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中“高X”不是本人書寫,原審鑒定結論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的規定,只有在鑒定結論存在以上四種情形下,才能啟動重新鑒定。現高X未能提出原審鑒定程序、鑒定人員資格的違法之處,又不能提供證據推翻鑒定結論,故其主張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能否向高X追償的問題。保證保險是投保人使用保險人的信譽而獲得貸款的一種方式,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可通過理賠的方式獲得保險人的賠償。該險種不同于傳統意義的責任保險或財產保險,保險人賠償后能否向投保人追償應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原審鑒定結論明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人聲明書》中高X簽字為其本人書寫,上述投保單、聲明中已經清楚標明為“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高X主張其未投保該保證保險,與其簽字確認內容不符。而且高X從2016年8月開始按照分期保費及貸款之和每月進行還款,如按其所述不知道投保該保證保險,計算36個月的貸款期限,其償還的數額與貸款總額并不相符。故,高X主張其未投保與事實及其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不符,本院對投保單中的內容予以采信。現該投保單背面載有《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其中第十九條約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可見,雙方已經約定某保險公司在賠償光大銀行后有向高X追償的權利。高X雖主張投保保證保險所繳納的保費已經接近貸款額,不符合常理。但是保證保險主要就是針對貸款人沒有任何抵押財產而進行信用貸款的保險,此時類似保證的性質,即,只有在高X投保了該保險后,其才具有從光大銀行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因此,保費是否過高并不是評判某保險公司是否有追償權的關鍵。高X主張在2017年12月發現某保險公司扣其保費,此時,高X并未行使撤銷權等權利,至今,已過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高X理應受其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的約束,故原審判決高X向某保險公司償還理賠款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高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1元,由上訴人高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白業春
審判員 閆 冬
審判員 于小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