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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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22民初720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莒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公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莒縣安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
主要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山東圖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公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理賠給原告各項經濟損失345268元(車損238309元、停運損失10695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魯Q×××××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一份,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原、被告雙方因保險理賠產生爭議。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但涉案魯Q×××××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57040元,魯Q×××××車在答辯人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60840元。但是本次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掛車并未經合法有效的年檢,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未按規定檢驗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答辯人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請求。同時需要核實涉案車輛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原告應當予以提供,否則答辯人依據保險合同,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魯Q×××××/魯Q×××××號牌重型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蒙陰金源運輸有限公司經營。2016年5月28日,原告為該主、掛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各一份,主車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15704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該車掛車投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6084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
2017年4月4日18時00分許,原告雇傭的駕駛員程某駕駛魯Q×××××/魯Q×××××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莒縣龍山鎮萬興飼料廠門口處,駛入道路左側,與對行的張立波駕駛的魯Q×××××/魯Q×××××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程某死亡,張立波、安學鋒受傷,車輛及公路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莒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立波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安學鋒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時魯Q×××××號牌車輛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經原告單方委托,莒縣正誠價格評估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認定:原告的主車損失為203499元,掛車損失34810元,車損共計238309元。原告支出評估費10500元,原告主張因事故支出施救費6500元。被告對原告單方委托的鑒定結果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原、被告共同選定,日照仁和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重新鑒定意見:魯Q×××××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數額為136600元,被告因此支出鑒定費6200元。
被告主張事故發生時涉案掛車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根據合同約定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其提供《投保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予以證實,投保人蒙陰金源運輸有限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確認?!锻侗巍仿暶魈巸热轂椋罕kU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通用條款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經此作為訂閱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上述所填寫內容均屬實?!稒C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三項約定:在上述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該條款加黑加粗)。
本院認為,蒙陰金源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被保險人已出具保險權益轉讓證明將涉案保險權益轉讓給本案原告,原告主體適格。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能否以魯Q×××××車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而對原告全部損失免賠。首先,關于被告是否已履行完畢提示說明義務。涉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對于免責條款已加粗加黑特別印刷,投保人也已在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欄處加蓋公章,應認定被告已履行完畢提示說明義務。魯Q×××××號掛車在事故發生時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符合涉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且免責條款生效,故被告對掛車損失可不予理賠。其次,掛車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是否影響原告主張主車損失。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魯Q×××××號主車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故被告不得以魯Q×××××號主車未經過安全技術檢驗來主張免責。被告還主張該主車牽引未經安全技術檢驗的掛車屬顯著增加危險程度,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北景副桓嫖刺峁┳C據本案保險事故系由牽引未經安全技術檢驗的掛車導致,故被告的主張既無法律依據亦不符合合同約定,被告不得以魯Q×××××號主車牽引了未經安全技術檢驗的掛車為由主張對原告主車損失免責。
關于原告主張各項損失計算問題:原告的車損經重新鑒定數額為136600元,該鑒定程序合法、實體公正,對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原告單方委托支出,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支出的施救費系為施救主掛車共同支出,對主掛車施救費以參照主掛車保險責任限額比例確定為宜,主車施救費本院確認為4685元{6500元×[157040/(60840+157040)]}。被告因重新鑒定支出的鑒定費,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涉案主車商業險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2000元,該絕對免賠額應從原告總損失中予以扣除。綜上,原告損失計算為139285元(車損136600元+施救費4685元-2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公XX保險賠償金139285元;
二、駁回原告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6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95元,由原告公XX負擔20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華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