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鄧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黔03民終3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
負責人:彭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貴州名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鄧X乙,女,漢族,住廣東省乳源瑤族自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X甲,男,漢族,住貴州省正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貴州藏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秦XX,男,漢族,住貴州省正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季X,男,漢族,住貴州省正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芙蓉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貴州省正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芙蓉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鄧X乙、鄧X甲、秦XX、季X、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2019)黔0324民初33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鄧X乙轉化為貴C×××××號車輛的“第三者”錯誤,鄧X乙的損失應當由秦XX、季X、楊XX負擔。
季X、楊XX二審書面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鄧X乙、鄧X甲、秦XX二審未答辯。
鄧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鄧X甲、某保險公司、秦XX、季X、楊XX先行賠付鄧X乙治療費200,000.00元,其中鄧X甲及承保鄧X甲駕駛車輛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鄧X乙122,000.00元,秦XX先行賠付78,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鄧X甲、某保險公司、秦XX、季X、楊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1日19時許,秦XX駕駛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安場至合溪公路正安縣公里路段施工時,與鄧X甲駕駛并搭載鄧X乙的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客鄧X乙受傷及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鄧X乙受傷后被送往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截止2019年10月25日共產生治療費用220317.20元,現鄧X乙尚在治療中。另查明,秦XX駕駛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系秦XX與季X、楊XX合伙所有,事故發生后秦XX墊付醫療費70000.00元,季X、楊XX每人墊付醫療費25000.00元,共計50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執焦點一是鄧X乙是否轉化為第三者;二是鄧X乙主張先行賠付是否得到支持。關于鄧X乙是否轉化為第三者的問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可知第三者應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鄧X乙主張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已脫離摩托車,結合鄧X甲在正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陳述“挖掘機一直在往后面倒,我就用腳助力讓自己行駛的摩托車往后面倒,同時一直按著喇叭,因挖掘機倒車速度快,碰撞到我的摩托車的車頭,摩托車倒地后,我就立即站了起來,把小孩鄧語嫣拉了出來,當我再拉鄧X乙時,她的腿部已經被挖掘機壓住了”和事故現場照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鄧X乙受傷時已脫離乘坐的二輪摩托車,故鄧X乙已轉化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稱的第三者,其損失應當在貴C×××××號二輪摩托車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之內。因此,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鄧X乙屬于車上人員不在交強險賠付范圍內的辯論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關于鄧X乙主張先行賠付是否得到支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鄧X乙受傷后截止2019年10月25日產生醫療費220317.20元,已超出了交強險限額122000.00元,其主張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22000.00元內先行支付,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對鄧X乙主張秦XX先行支付78000.00元,因事故發生后秦XX墊付醫療費70000.00元,季X、楊XX每人墊付醫療費25000.00元,已超出其主張,對鄧X乙該項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鄧X乙醫療費1220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鄧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秦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據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本案中,鄧X乙在事故發生前系保險車輛即貴C×××××號二輪摩托車上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事故現場照片證明,鄧X乙已被甩出車外,即在事故發生并致人損害時,鄧X乙已脫離肇事車輛,其身份已由投保車輛的“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僅以鄧X乙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前乘坐于涉案保險車輛之上的事實,即認為鄧X乙屬于涉案保險車輛車上人員,涉案交通事故責任交強保險不予理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币约啊蹲罡呷嗣穹ㄔ骸搓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钡囊幎ǎ瓕彿ㄔ号辛钅潮kU公司在交強險122000.00元限額內予以賠付并無不當。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燦燦
審判員 施正高
審判員 婁 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楊顏竹
書記員唐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