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鄒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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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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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終139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0914761XXXX。
負責人:彭X,該分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鄒XX,女,漢族,遵義市人,住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程XX,男,漢族,遵義市人,住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鄒XX、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101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鄒XX的第二次醫療費用不應得到支持,第二次醫療費并非是本次交通事故導致,且在第一次出院記錄中無慢性鼻炎的診斷;二、一審將程XX墊付的4000元醫療費重復計算,即使支持鄒XX的第二次醫療費,醫療費總額也應為65229.3元,而一審法院認定為69382.94元,錯誤多認定的4153.64元。三、護理發票出具的時間與鄒XX住院時間差距不符合常理,且計算標準過高;四、后續醫療費不予認可,該費用并非本次交通事故導致;五、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第一次住院時間計算。
鄒XX、程XX在二審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鄒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程XX賠償鄒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51777.43元(醫療費57918.4元、護理費15726.63元、營養費4500元、伙食補助費5200元、殘疾賠償金69502.4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鑒定費19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病案復印費30元、交通費1000元,扣除某保險公司支付20000元及車主支付4000元);二、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程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12日18時18分,程XX駕駛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紅花崗區行駛,當車行駛至深溪鎮前進二號線路口路段時,該車右前部車體與道路右側對向行走的行人鄒XX相撞,造成鄒XX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遵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紅花崗大隊第5203014201800019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XX負事故全部責任,鄒XX無責任。鄒XX受傷當日被送至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及其口腔醫院門診檢查,支出醫療費6631.34元,其中口腔醫院門診費用4153.30元。鄒XX隨后在遵義醫學院附屬住院治療至2019年1月31日出院,共計住院50天;出院診斷:1、閉合性胸外傷: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右側第3-9肋骨骨折、左側第2-7肋骨骨折)右肺挫裂傷右側少量創傷性血氣胸2、外鼻、下頜部皮膚裂傷清創縫合術后3、全身多處皮膚發挫傷4、前顱窩底骨折5、心肌挫傷6、右側腓骨上端多發骨折,股骨下端多發挫傷,內、外側半月板撕裂,前、后交叉韌帶及脛腓側韌帶損傷7、原發性高血壓3級中危險組8、雙側鼻骨、鼻中隔骨折9、痔瘡術后10、右側小腿肌間靜脈血栓11、左側骶骨翼高密度結節:骨島轉移瘤,建議:加強營養,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定期復查,期間產生醫療費54412元。2019年1月29日,鄒XX在遵義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診斷產生醫療費438.30元。2019年2月18日,鄒XX在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耳鼻喉科門診就診,診斷為“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炎”,支出醫療費173.40元。2019年3月5日,鄒XX前往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門診檢查,胸部CT檢查結論:雙肺肺氣腫征象;雙肺纖維化;雙側肋骨多發陳舊性骨折,支出醫療費665元。2019年4月6日,鄒XX之傷經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遵醫司鑒[2019]臨鑒字第08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構成九級傷殘,評定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評定需后續治療費10000元,支出鑒定費用1900元。2019年7月10日,鄒XX再次前往該院耳鼻喉科門診就診,支出醫療費197.10元,并于2019年7月11日因鼻部外傷后右側鼻塞6月入院治療2天,于2019年7月13日出院,出院主要診斷:1、慢性鼻竇炎;其他診斷2、鼻中隔偏曲;3、萎縮性鼻炎,支出醫療費2032.50元。鄒XX在2018年12月12日住院期間其愛人劉躍貴與貴州省播州區田應濤誠信家政護理中心簽訂《播州區田應濤誠信家政護理中心護理合同》,每日服務收費230元,該中心于2019年5月8日開具服務費發票,金額11500元。事后,鄒XX復印相關病歷資料產生費用40元。事故車輛貴C×××××車在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18日向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合計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月18日支付程XX車損賠償1700元。程XX支付遵義市紅花崗區坪橋醫院急救費680元(救護車費用),在鄒XX2018年12月12日的住院期間預交醫療費4000元、支付現金7310元。另查明,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主為程XX,該車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并辦有不計免賠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事發時尚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程X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程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鄒XX無責任,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此次事故造成鄒XX受傷的損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貴C×××××號小型普通客車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事發時尚在保險期內,某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于鄒XX主張的2019年7月11日住院費用,某保險公司以該費用由醫治慢性鼻竇炎產生,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聯性,考慮鄒XX住院診斷結果除慢性鼻竇炎外,還有鼻中隔偏曲及萎縮性鼻炎,鼻中隔偏曲系本案交通事故導致,結合鄒XX之前的診斷結果并無慢性鼻竇炎這一病情,可判斷鄒XX該次住院與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故某保險公司的這一抗辯事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鄒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參照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相關數據計算如下:1、醫療費,由于雙方提供醫療發票及病歷檔案反映產生醫療費69382.94元,其中急救費680元發票時間雖與事故時間不一,但考慮該費用的產生是客觀且必要的,故予以確認。另醫療費中含有程XX及某保險公司支付部分,鄒XX雖未主張,但應一并予以認定;對于后續治療費10000元,有相關鑒定意見書在卷佐證,予以確認;2、護理費15726.63元,關于護理時間,鑒定意見明確護理期為90日,可予以認定,關于護理費標準,就住院期間50天的護理費,鄒XX提供了護理合同及發票,可予以認定,其余部分鄒XX以居民服務業年收入標準38568元計算;3、營養費,鑒定意見明確營養期評定為90日,故其營養費應計算為2700元(30元/天×9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鄒XX受傷后二次住院52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0元/天×52天=4160元;5、傷殘賠償金69502.4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認定;6、鑒定費1900元,有相關發票在卷佐證,予以認定;7、精神賠償金10000元,考慮鄒XX身體受到了傷害系客觀事實,且構成九級傷殘,必然給其身體和心理帶來傷害,結合其傷殘等級,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4000元。8、病案復印費30元,有相關醫院發票在卷佐證,予以認定;9、交通費1000元,鄒XX未提供票據,考慮鄒XX住院及復查的實際情況,酌情考慮600元。綜上,鄒XX受傷后產生的各項損失為178002元,扣除程XX墊付的醫療費11310元及某保險公司支付20000元,其余賠償款146692元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給鄒XX。程XX墊付的醫療費1131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鄒XX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病案復印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146692元;二、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程XX墊付醫療費11310元。案件受理費530元(已減半收取),由程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鄒XX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在遵義醫學院附屬住院治療至2019年1月3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外鼻、下頜部皮膚裂傷清創縫合術后”、“雙側鼻骨、鼻中隔骨折”;2019年2月18日,鄒XX在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耳鼻喉科門診就診,診斷為“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炎”,后于2019年4月6日經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檢查“見鼻中隔偏曲,可在傷后半年行鼻中隔偏曲矯正術”可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鄒XX外鼻、鼻骨、鼻中隔受傷,經治療出院后還需后續治療。2019年7月鄒XX再次前往該院耳鼻喉科門診就診并住院治療,一審法院結合本次住院診斷結果除慢性鼻竇炎外,還有鼻中隔偏曲及萎縮性鼻炎,判斷鄒XX該次住院與交通事故存在關聯并將該次治療及住院花費計算至鄒XX的醫療費金額之中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經查,本案醫療費票據總金額為64549.78元,醫療服務急救費發票金額為680元,遵醫附院住院預交款憑單為4000元,總計69229.78元,因程XX墊付了醫療費11310元(包含其預付醫療費4000元),故原審法院在鄒XX的各項損失總金額中已予以扣除,并未重復計算該4000元,但原審法院將醫療費計算為69382.94元有誤,本院予以糾正。關于護理費標準及護理期問題,鑒定意見明確護理期為90日,就住院期間50天的護理費,因鄒XX提供了護理合同及發票,原審法院予以認可并無不當,其余部分原審法院以居民服務業年收入標準38568元計算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后續治療費、營養期時間原審均根據鑒定意見結論計算,上訴人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反駁,本院對上訴人認為不應支付后續治療費及不認可營養費時間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審法院醫療費計算有誤,故鄒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更正為177848.81元。扣除程XX墊付的醫療費11310元及某保險公司支付20000元,其余賠償款146538.81元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給鄒XX。程XX墊付的醫療費1131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予以相應支持;一審認定事實部分錯誤,本院予以相應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10157號民事判決;
二、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鄒XX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病案復印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146538.81元;
三、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程XX墊付醫療費11310元。
四、駁回鄒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30元(已減半收取),由程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燦燦
審判員 婁 強
審判員 施正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楊顏竹
書記員唐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