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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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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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終31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
負責人: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X,河北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杜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甲、杜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臨城縣人民法院(2019)冀0522民初9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2019)冀0522民初998號民事判決;二、訴訟費不屬保險責任范圍,應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分擔。事實與理由: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的收費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被上訴人甲一審中沒有提交病例無法證明用藥與意外關聯性,應扣減50%,另外,藥品中有治療高血藥的藥,應予以扣除;二、訴訟費不屬保險責任范圍,應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分擔。
甲答辯稱,我方一審當中已經提交了醫療費票據以及用藥清單,現在有住院病歷予以佐證,故一審法院判決的數額是正確的。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并且根據最高院關于訴訟費有關規定,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也是正確的。
杜XX無答辯意見。
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共計209239.21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9年5月15日3時44分許,被告杜XX駕駛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京深線357公里加100米事故地點處時,與前方同車道同向行駛的李立均駕駛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后杜XX駕駛該車行駛到對向車道與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的甲駕駛的冀FXXXXX/冀FXXXXX重型罐式半掛車(載王連生)發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杜XX、李立均、甲、王連生四人不同程度受傷,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車、拖拉機、冀FXXXXX/冀FXXXXX重型罐式半掛車、張占強停在路外家門前的冀EXXXXX小型轎車不同程度損壞,以及事故現場廣電通信設施損壞,107國道路面受損,劉立云、張占強二人各自私有財物損壞。經臨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杜XX負事故全部責任,李立均、甲、王連生三人均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甲在臨城縣中醫院檢查治療,當天轉入河北醫科大學第三醫院,至今未出院。診斷為:1、左肘粉碎性骨折;2、雙側多發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肺挫裂傷;3、多發軟組織挫傷伴皮挫傷。在臨城中醫院票據4張,花費醫療費2869.62元(另有一張60元救護車費屬交通費,不宜計入醫療費);在省三院住院單據10張,花費206309.59元,截止到2019年8月6日,總計花費醫療費209179.21元。經查被告杜XX所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XX重型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保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商業保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臨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被告對此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對該認定書予以采納。本次事故中原告人身受到損害,請求被告賠償合理合法,其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甲的損失確定為:醫療費209179.21元。《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根據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按比例承擔。因被告肇事車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并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杜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甲209179.21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38元,減半收取221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甲提交住院病歷,擬證明其醫藥費的真實性,某保險公司對住院病歷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住院病歷的真實性予以認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甲提交的醫療費票據、用藥清單和住院病歷相互印證,可以證實醫藥費的真實性。某保險公司以甲的基礎疾病為由抗辯減少賠償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一審訴訟費,本案是因為某保險公司未積極理賠產生的訴訟,一審判決敗訴方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3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易然
審判員 喬 鵬
審判員 劉素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劉西超
書記員路敬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