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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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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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29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常X,河北段長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區。
負責人:劉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4民初13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的案由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應當為上訴人是否為傷者墊付費用及墊付費用數額情況,上訴人提交的醫療費票據雖然為彩印件,但上訴人為傷者墊付醫療費是事實,足以證明上訴人的損失情況,被上訴人應當給付上訴人墊付的7萬元。2.如果原審法院認定傷者可能通過其他渠道對醫療費予以報銷,也應當由被上訴人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即使傷者存在重復報銷的可能,也不能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在賠償后可以找傷者追償。被上訴人對收條提出異議,但未提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交了醫療費票據彩印件,且票據反面有傷者及家屬簽字,證明票據原件丟失,同時還有上訴人與傷者白保國的錄音,足以證明醫療費票據原件丟失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依法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其他同一審答辯意見。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13日,唐山市豐南區宏億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車架號為LGXXXDY35G3023952號新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1月23日0時起至2018年1月22日24時止。保單的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2017年3月12日4時16分許,王彬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205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行人白保國相撞,造成白保國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昌黎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出具冀秦昌公交認字【2017】第1303222017004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彬負事故全部責任,白保國無責任。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同意將保險理賠權益轉讓給李XX。被保險人唐山市豐南區宏億特種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證明放棄該車輛保險賠償款,同意由李XX獲得全部保險賠償款。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李XX無法提供醫療費票據原件的情況下,李XX是否可以證明傷者白保國實際發生了醫療費并且由李XX墊付了其中七萬元。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本案李XX未提交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原件,只提交了白保國的住院病歷和住院患者費用總清單原件,雖然費用清單上記載費用合計80902.39元,但僅可認定傷者白保國因住院產生了80902.39元費用,不能證實其對住院醫療費進行了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規定,李XX除證明涉案傷者支付了住院醫療費用外,還需證明其已經向第三者賠償的事實,雖然賠償協議約定由李XX給付傷者白保國70000元醫療費,傷者白保國及出具收條的白作安、張志芹、在票據反面簽字的趙強均未到庭,缺乏第三者的自認,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其次,原、被告之間為財產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財產保險的職能為補償損失和分散風險,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進行補償,不允許被保險人從中不當得利。本案李XX主張醫療費原件已經丟失,不排除通過其他渠道予以報銷的可能性。綜上所述,在某保險公司對上述墊付事實不予認可、對李XX提交的收條和票據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的情況下,本院根據李XX提交的證據,不足以確信李XX所主張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對李XX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李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計775元,由原告李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本案交通事故的傷者白保國和其父親白作安于2020年1日20日到法庭接受了的詢問,其二人均認可收條上白作安三個字為白作安本人所寫,住院收費票據彩印件上的白保國三個字為白保國本人所寫,并認可上訴人李XX為其墊付了7萬元醫療費。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常X律師持本院出具的調解令,向秦皇島市第二醫院了解白保國住院收費情況,并向法庭提交了蓋有秦皇島第二醫院住院收費專用章的住院收費票據復印件。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的傷者白保國和其父親白作安于2020年1日20日到法庭接受了的詢問,其二人均認可收條上白作安三個字為白作安本人所寫,住院收費票據彩印件反面的白保國三個字為白保國本人所寫,白保國認可上訴人李XX為其墊付了7萬元醫療費。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常X律師持本院出具的調查令,向秦皇島市第二醫院了解白保國住院收費情況,并向法庭提交了蓋有秦皇島市第二醫院住院收費專用章的住院收費票據復印件,以上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實際向傷者白保國墊付了7萬元醫療費,白保國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為80812.39元。關于傷者白保國是否找相關單位報銷了及報銷多少醫療費用的問題,其一該問題不屬于本案責任保險范疇,應屬于白保國與其報銷單位之間的約定,是否超過白保國應得的醫療費用數額,與本案沒有直接法律關系;其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本案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傷者白保國的醫療費用已向相關單位進行了報銷。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侵權人李XX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被上訴人作為上訴人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給付相應保險金。上訴人在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且白保國的實際支出的醫療費數額超過了上訴人墊付醫療費的數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其為白保國墊付的醫療費7萬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李XX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四款、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4民初132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給付上訴人李XX為白保國墊付的醫療費7萬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一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計7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均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鄒輝平
審判員任素霞
審判員李貴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