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唐山市豐南區興通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2民終13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樂亭縣-1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25083770XXXX。
負責人:齊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系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山市豐南區興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2308426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河北頂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頂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唐山市豐南區興通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38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服27992元,請二審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車損經我司復檢和比對公估報告認為駕駛室總成價格太高,已超出實際價格,我司不認可車損111289元,且公估費9403元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我司賠付。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駁回被上訴人訴請。
被上訴人唐山市豐南區興通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上訴人主張駕駛室總成過高,超出實際價格無任何依據。因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一直怠于履行保險義務,答辯人才申請法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公估費應由上訴人承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山市豐南區興通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363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6日3時30分許,在長深高速100KM+700M長春方向處,李孝國駕駛原告唐山市豐南區興通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車輛與趙國泰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造成李孝國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河北省××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孝國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趙國泰無責任。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另查明,該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損,向唐山市豐南區暢通汽車救援中心支出施救費7300元。原告車輛損失依其申請,經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公估結論:本次事故造成牌照為×××東風牌DFXXX50AX3A車報廢車輛損失人民幣111289元。原告因評估鑒定支出公估費9403元。
一審法院認為,河北省××路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認定原告雇傭司機李孝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均予以認可,合同成立、有效。保險事故已然發生,被告應當依約承擔保險責任。原告車輛經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委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河北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其車輛已達到報廢程度,車輛損失為111289元,被告未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交反駁證據推翻該公估報告,且被告就車輛損失及殘值未提出異議。被告主張復勘車輛,一審法院2019年11月14日庭審中規定其庭審結束后三日內復勘并向一審法院書面答復,然其在規定期限內未向一審法院答復復勘意見,一審法院視為其對原告車輛損失予以認可,故一審法院對原告車輛損失111289元予以確認。公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其車輛損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且有公估費發票予以佐證,故一審法院對公估費9403元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該費用應當由保險人即被告承擔。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有其提供的唐山市豐南區暢通汽車救援中心出具的施救費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佐證,原告已實際支出該項費用,被告應予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27992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6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人民幣14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經審理查明,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相一致,有相關書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所證實,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上訴人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上訴人上訴稱車輛損失過高,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賠償,經查,在一審訴訟中,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北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進行公估,并依據該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判令上訴人承擔給付義務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稱車輛損失過高,未向本院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江靜
審判員李 健
審判員吳 凡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桂彬
書記員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