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2民終107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10-11層、12層部分。
法定代表人: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北福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12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主張的車損為單方委托進行的公估,車損數額過高,所確定損失價格遠遠高于4S店價格,應支持上訴人對關聯性和損失合理性的鑒定;修理費發票不能代表真實修理行為,證據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
被上訴人劉XX辯稱,對于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請求應予駁回,理由如下: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履行義務進行了報險,保險公司及交警均進行了現場查勘,足以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車輛的損害情況,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多次要求上訴人進行定損,車輛修理完畢后配合上訴人進行復勘。上訴人對新舊件進行了拍照,被上訴人也同意回收舊件,車輛損失情況也有相關的修理證據,能夠進行證明。上訴人在一審時的鑒定申請超過了舉證期限,并且無反駁證據,一審法院駁回其申請沒有問題。該車輛是2018年8月份購買的新車,保單車損保額高達464900元,對于上述損失,被上訴人已經盡到了相關舉證義務。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賠金7331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28日12時,原告駕駛×××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唐山市××區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向魏穎駕駛的×××號車追尾相撞,致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28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魏穎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河北弘梅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情況進行了評估,車輛損失數額為71181元,公估費2135元。原告已將×××號小型轎車修復,原告支付修理費70000元。另查明,原告劉XX為×××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車損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第三者利益,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法履行各自義務、主張各自權利、承擔各自責任。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魏穎無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次事故作出的認定可以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被告作為保險人,應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付,原告劉XX的經濟損失核算為:×××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為70000元,公估費213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車輛為追尾造成車輛前部剮蹭,損失項目與車輛損害程度不符并申請重新鑒定,但被告申請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限,且原告車輛×××號小型轎車車輛前部與被追尾車輛尾部鉤子相撞,相應損失擴大。故對被告辯稱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要求回收舊件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一、原告劉X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維修明細將全部配件殘值交付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按評估價格200元給付原告殘值對價。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原告交付殘值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車輛損失費70000元,公估費2135元,合計72135元。三、駁回原告劉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33元,減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負擔1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03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現×××號車輛受損,一審法院依據劉XX提供的證據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于法有據,并無不妥。某保險公司主張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并申請重新鑒定,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駁鑒定報告的證據,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并無不妥。某保險公司另主張車損過高、證據不具有真實性,但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吳利民
審判員于 芳
審判員趙陽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 雷
書記員李 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