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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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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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48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男,漢族,現住唐山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19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1986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法院未核實維修廠的資質,未取得維修發票,案件不屬于保險責任,不同意賠償。2、訴訟費不屬于直接損失,不在賠償范圍。3、評估費應由原告承擔。
高XX答辯稱,我是正常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認定,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付原告各項損失38744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9日17時10分許,張晨強駕駛原告高XX所有的×××號小型客車,沿南堡經濟開發區興達道行駛至興達道與西外環路400米處時,車輛拖地致車輛受損。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晨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高XX為事故車輛×××號小型客車在被告安誠財險北京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296700元。訴訟過程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并通過法院委托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車輛損失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進行了司法鑒定,該中心出具鑒定意見,不能排除減震器、輪轂、輪胎、軸承在本次事故中車輛的嚴重顛簸下形成損傷;轉向機及其附屬器件的損壞與本次事故并無必然的相關性。另外,該鑒定意見還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扣除殘值后為14010元。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所有的×××號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事實清楚,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責準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原告的損失數額也未超出其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數額應依據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賠償原告高XX車輛損失費1401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68元,減半收取計384元,原告高XX負擔24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9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高XX的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車輛損失險,涉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上訴人應依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車輛損失數額已由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一審法院依據鑒定結論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評估費、訴訟費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貴志
審判員任素霞
審判員鄒輝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