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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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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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8601民初16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 2020-03-10
原告:韓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X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21907元,施救費600元,共計22507元;二、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28日21時40分許,韓X駕駛冀A×××××的小型客車,沿陳村村北側路由西向東行駛時,由于操作不當撞到樹上,致車輛受損。此事故經認定:韓X負全部責任。冀A×××××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告與被告就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韓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被告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保險范圍內予以承擔;2、公估車損數額過高,且原告沒有提交維修發票及清單,不足以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3、訴訟費被告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韓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韓X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損,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本院認為:第一,冀A×××××號車輛損失,經本院依法委托原、被告協商選定的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21907元,被告雖對公估金額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故被告應當以《公估報告書》確定的數額即21907元為依據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第二,施救費用,原告提交了長安宏順汽車救援中心出具的施救費發票一張,顯示金額為600元,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該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等相關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韓X保險金2250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2元,減半收取計1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并提交繳費收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丁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劉新運
書記員劉立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