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呂X甲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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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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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614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撫順市順城區。
代表人:朱宇,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系某保險公司法務部法務,住所撫順市東洲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甲,男,漢族,住所沈陽市于洪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乙,女,漢族,住沈陽市沈北新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男,漢族,住所新民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鑫順運XX,住所撫順市東州區。
法定代表人:胡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呂X甲、郭X、撫順鑫順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8)遼0181民初58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承擔被害人理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29312元,上述精神撫慰金和傷殘賠償金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依據錯誤。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在交通事故事實認定中基本正確,關于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呂X甲按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系錯誤,被上訴人精神撫慰金數額問題損失有誤,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中有誤。
呂X甲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呂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約計叁萬元,請求做傷殘等級鑒定,并按傷殘等級判令賠償相關損失,由對方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5日11時30分許,在金梁線新民市大紅旗鎮流泉地村路口處,郭X駕駛的遼D×××××大貨車由北向南直行為躲避三輪車與停止的趙勇駕駛的遼A×××××貨車相撞,發生致郭X及趙勇駕駛的車輛損壞、呂X甲(趙勇駕駛的遼A×××××貨車上的乘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后,呂X甲先被送到新民市人民醫院救治,后于當日16時轉入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救治,診斷為:鼻部開放性損傷。呂X甲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住院治療13天(其中一級護理7天,二級護理6天),支付醫療費11021.66元,在新民市人民醫院救治及出院后到沈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及沈陽醫學院附屬中心醫院進行復查,支付檢查費9969.24元,合計支付醫療檢查費20990.9元。當日,該事故經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郭X負事故全責。又查,郭X駕駛的遼D×××××大貨車的所有人為撫順鑫順運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訴訟中,根據呂X甲申請,依法委托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受到的傷害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該中心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呂X甲面部傷殘程度為十級。呂X甲支付鑒定費1000元。庭審中,呂X甲明確訴訟請求為:判令給付醫療費24704.82元、護理費28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交通費1500元、鑒定費1000元、傷殘金37342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以及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郭X駕駛遼D×××××大貨車由北向南直行為躲避三輪車與停止的趙勇駕駛的遼A×××××貨車在金梁線新民市大紅旗鎮流泉地村路口處相撞,發生致郭X及趙勇駕駛的車輛損壞、呂X甲(趙勇駕駛的遼A×××××貨車上的乘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郭X負事故全責。郭X應對呂X甲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撫順鑫順運XX作為該車的所有人,應與郭X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該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的限額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關于醫療費,對有正規票據的,予以支持20990.9元。關于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144.4元/天的標準計算,并結合呂X甲的訴求,予以支持2888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100元/天的標準計算,予以支持1300元。關于交通費,根據住院就醫的實際情況,酌定支持500元。關于鑒定費,屬于與事故有關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1000元。關于殘疾賠償金,雖然呂X甲的戶籍所在地為農村,但根據呂X甲的居住證明、戶籍登記、房產證及年齡的實際情況,酌定按城鎮居民37342元/年的標準計算,予以支持37342元。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受傷情況,酌定支持5000元。郭X、撫順鑫順運XX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應視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等訴訟權利。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呂X甲醫療費8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合計10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呂X甲護理費2888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3734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46730元;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理賠范圍內賠付呂X甲醫療費12290.9元(20990.9元-8700元);四、駁回呂X甲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由郭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提出的傷殘賠償金適用標準問題。對于農村戶口、但居住或工作于城鎮或收入來源于城鎮的居民以何種標準計算各項賠償費用,各地法院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立法宗旨和相關民事法律規定,認同對于賠償標準進行城鎮和農村的劃分并非人為地劃分生命價值高低,在判斷屬于“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時,要兼顧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對于常年生活和工作于城鎮、收入相對穩定、消費水平也和一般城鎮居民基本相同的農村居民,涉及賠償問題時,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照城鎮標準進行賠償。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了于洪區迎賓路街道尚東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證明被上訴人呂X甲居住于城鎮的事實,故一審法院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并無不當,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提出的精神撫慰金數額問題。被上訴人呂X甲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面部十級殘,依據審判實踐,一審法院認定賠償撫慰金5000元符合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并無不當,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對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請求的部分,不再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曉英
審判員 華 荻
審判員 孔祥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孫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