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皖13民終321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
法定代表人:華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男,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甲,女,漢族,住安徽省靈璧縣。
兩位被上訴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安徽環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XX,男,漢族,住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棗莊東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
法定代表人:周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楊X甲、丁XX、棗莊東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53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均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且經當事人同意,對本案進行了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1、一審庭審已經查明趙康負涉案事故的主要責任,高健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丁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此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按照《交強險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規定,涉案事故為三方事故,三方分別負事故的主要及次要責任,高健及其駕駛的摩托車乘客王賀死亡造成的損失應由趙康車輛所承保的保險公司或趙康個人及丁XX駕駛車輛所承保的保險公司即某保險公司在兩個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而一審判決僅判決平安財險棗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未扣除趙康駕駛車輛所承保保險公司或趙康個人應承擔的部分,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某保險公司請求計算高健死亡造成的損失時應扣除趙康駕駛車輛承保保險公司交強險應承擔的部分數額,超出兩車交強險的損失再按事故責任比例計算。2、涉案事故為三方事故,丁XX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高健亦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兩人在事故中均承擔次要責任,且經交警部門查明高健在涉案事故中存在無證駕駛、超速駕駛、未按規定佩戴頭盔等情形,其過錯行為明顯高于丁XX,而一審判決認定丁XX承擔25%的責任,高健承擔15%的責任,顯失公平,且適用法律不當。
高X、楊X甲辯稱,1、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及其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高X、楊X甲的經濟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的賠償順序為:先由交強險進行賠償,其次商業險,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承擔。雖趙康駕駛的是機動車,但是該車輛沒有投保保險,丁XX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根據上述規定,高X、楊X甲的經濟損失應該由某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2、關于責任比例,高X、楊X甲認為一審法院認定高健承擔15%責任過高,應該承擔不高于10%的責任,鑒于高X、楊X甲沒有上訴,對一審判決予以認可。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丁XX未答辯。
棗莊東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涉案事故為三方事故,趙康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且其駕駛的機動車未購買交強險,應由其承擔交強險12萬元的賠償責任,趙康應承擔本次事故70%的賠償責任而非60%的責任。2、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丁XX駕駛車輛證件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高健無證駕駛摩托車,且超速、未佩戴頭盔等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明顯高于丁XX,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25%的賠償責任,高健承擔15%的賠償責任顯失公平。
高X、楊X甲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丁XX、棗莊東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90157.66元(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撫慰金),丁XX、棗莊東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丁XX系車輛魯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魯DXXXXX)的實際車主,該車輛掛靠在棗莊東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營。2018年5月2日,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主掛車各投保三者險限額50萬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2018年12月2日15時20分許,趙康駕駛牌號為皖LXXXXX小型轎車(無保險),沿靈雙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靈璧縣朝陽鎮福星浴池門前路段左轉彎時,與相對方由高健駕駛的牌號為皖LXXXXX普通兩輪摩托車(車上載王賀)發生碰撞,之后摩托車又與丁XX駕駛的沿靈雙路由南向北行駛的魯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魯DXXXXX)發生碰撞,造成王賀當場死亡,高健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靈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康駕駛機動車借道通行未讓所借道路內的車輛優先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高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無安全駕駛能力超速駕駛機動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未帶安全頭盔加重了傷害結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丁XX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未確保安全暢通原則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趙康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丁XX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高健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王賀無責任。另查明,高X、楊X甲系高健的父母,系其合法繼承人。
一審法院認為,丁XX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高健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王賀死亡,經靈璧縣交警大隊認定,丁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案案情:趙康負事故的60%責任,丁XX負擔25%的責任,高健負擔15%的責任。因丁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高X、楊X甲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丁XX賠償。丁XX已經墊付的30000元,應從賠償總額中予以扣減。由于本案死亡兩人,案涉交強險預留一半即55000元份額。
高X、楊X甲訴請的項目是:1、醫藥費為3024.96元;2、死亡賠償金279920元(13996元X20年);3、喪葬費37189元;4、精神撫慰金50000元。3024.96+55000+(279920+37189+50000-55000)X25%=136052.21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高X、楊X甲損失106052.21元(136052.21元-3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高X、楊X甲損失合計106052.21元;二、駁回高X、楊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51元,由丁XX負擔10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051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高X、楊X甲與趙康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趙康按協議約定對高X、楊X甲進行了賠償,各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認定某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數額及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比例是否適當。
高X、楊X甲之子高健因涉案事故死亡,趙康、丁XX分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高健死亡造成的損失應由趙康和丁XX或其駕駛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及商業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因本案系多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趙康與丁XX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平均分攤高健死亡造成的損失,因趙康與高X、楊X甲在訴前已達成調解協議,高X、楊X甲本案并未起訴趙康要求賠償,故本案計算高X、楊X甲賠償數額時應扣除趙康在交強險限額內應承擔的賠償數額,一審未予扣除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另,丁XX在涉案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一審結合其過錯程度認定其承擔本案25%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高X、楊X甲因高健死亡造成的損失為:醫藥費3024.96元、死亡賠償金279920元、喪葬費371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丁XX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為120789.73元【(3024.96÷2+55000)+(279920+37189+50000-110000)X25%】,因丁XX已經墊付30000元,扣除該墊付款后,丁XX駕駛車輛所承保的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高X、楊X甲的損失為90789.73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5365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被上訴人高X、楊X甲各項損失90789.73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高X、楊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51元,由丁XX負擔9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15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2220元,被上訴人高X、楊X甲負擔2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亞麗
審判員 姚 強
審判員 朱珊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劉敏
書記員張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