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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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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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7民初3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康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程XX,女,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華,河南豫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968106XXXX。
負責人,彭永恒,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振華,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程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539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5日,原告所有的豫A×××××號小型客車停放在太康縣濱河路,郭可偉前去駕駛時,發(fā)現(xiàn)該車輛受損,遂報警,未找到肇事車輛。太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原告的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且保險期限內(nèi),現(xiàn)原告的各項損失沒有得到賠償,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如下:
1、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26日0:00時起至2019年11月25日24:00時止,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不計免賠率。
2、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份,證明2019年10月25日13時許,原告所有的豫A×××××號汽車停放在太康縣濱河路,車輛受損,未找到肇事車輛。
3、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各一份,證明豫A×××××號小型客車所有人是原告程XX,原告是適格的原告。
4、鑒定報告書一份,證明豫A×××××號車經(jīng)評估車輛損失為50400元。
5、鑒定費票據(jù)一份,證明原告為鑒定車輛損失支出鑒定費2500元。
6、施救費發(fā)票一張,證明車輛受損后原告支出施救費1000元。
7、維修清單一份及維修發(fā)票6張,證明該車輛發(fā)生事故后支出維修費51000。
被告未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原告的車輛損失鑒定申請,經(jīng)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
評估有限公司對損壞車輛進行價格評估鑒定,結論為:車輛總損失為人民幣50400元,鑒定費用2500元。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舉證符合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程序合法,結論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對案件事實認定如下:
2018年11月25日,原告將其所有豫A×××××2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交納保險費13027.47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6日0:00時起至2019年11月25日24:00時止,承包的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等多項險種。原告所有豫A×××××2號小型客車停放在太康縣濱河路,郭可偉前去駕駛時,發(fā)現(xiàn)該車輛受損,遂報警,未找到肇事車輛。太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故發(fā)生后,該車輛被送往太康縣晨宇汽車維修養(yǎng)護有限公司維修,現(xiàn)原告的各項損失沒有得到賠償,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按鑒定確定的損失數(shù)額由被告進行賠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保險期間內(nèi)車輛遭受損失,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賠償義務。原告承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且不計免賠率,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程XX賠償各項損失53900元。
被告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志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