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鄭XX、董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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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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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10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灤南縣。
負責人:沈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XX,男,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丁XX,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董XX,男,漢族,住灤南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畢XX,男,漢族,住灤南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鄭XX、畢XX、董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35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后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對原告車輛損失的認定不合理,本案開庭前我公司到修理廠核定該車損失為25000元,與原告協商不一致,因此申請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原告公估系單方委托,一審法院未支持我方重新鑒定申請。原告提交了修理發票和修理清單,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但是我方要求原告提交配件更換的購貨清單和配件殘值,用來確認車輛的配件是否實際更換,法院拒不支持,并且在一審判決中未扣除車輛殘值。2.公估費系原告單方委托產生,不應由我公司承擔。3.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該費用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鄭XX答辯稱,一審法院對答辯人提交的公估報告認定是正確的,對于公估機構的選擇、車輛的拆解、車輛損失的鑒定均通知了上訴人,但上訴人未予理睬,且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未提交充足證據,車輛拆解后的受損部件尚存,且上訴人一方已進行勘驗,一審時提交了修理發票和明細、轉款憑證予以佐證實際車損,公估報告已扣除殘值。公估費屬于保險法規定的為查明標的物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6302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8月26日12時35分許,董XX駕駛×××-×××號車輛由南向北行駛至曹妃甸區灤曹公路雙星村路口時,與董漢明駕駛頭北尾南停放的×××小型轎車、孟瑞靜駕駛頭北尾南停放的×××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三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董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董漢明、孟瑞靜無責任。鄭XX為×××號車輛的登記所有人;×××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交強險有責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為100萬元。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認定如下:鄭XX主張因本案事故造成車輛損失60215元、公估費1806元,并提交了唐山金信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發票,唐山曹妃甸區鑫奧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費發票、修理清單、天津銀行大小額來賬回單付款憑證。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相關反駁證據。鄭XX提交的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實其主張的車輛損失和公估費,本院予以認定。鄭XX主張施救費1000元,并提交了唐山曹妃甸區鑫奧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票、中國農業銀行付款憑證。施救費系鄭XX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認定施救費為1000元。綜上,鄭XX的合理損失包括車輛損失60215元、公估費1806元、施救費1000元,合計人民幣63021元。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某保險公司承認鄭XX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綜合分析本次事故的成因、各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損害結果,本院確定董XX的責任比例為100%。本案系三車事故,三方車輛均受損,應綜合考慮保險限額、車輛受損情況等因素。×××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鄭XX的合理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號車輛的車主(若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50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元,余下部分61971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共賠償人民幣62971元。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鄭XX賠償人民幣6297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76元,減半收取計68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車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是為確定損失程度實際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7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鄒輝平
審判員李貴志
審判員任素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