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津01民終76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即仁恒置地國際中心寫字樓第18層4、5單元、第24層1—8單元、第25層1—8單元、第26層1—8單元。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澎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女,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天津啟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71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保險金120000元或發回重審(爭議金額為車損78919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數額明顯地高于其實際損失,且上訴人對該車輛實際修復情況是否與鑒定報告中的項目相對應也尚不明確。2.評估費不是上訴人的賠償范圍。3.施救費數額過高。
吳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在雙方當事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客觀真實。車輛已經維修完畢,維修費發票可以證實車輛實際損失。
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吳XX保險金204,451元(包含車損186,399元、評估費9,320元、施救費4,500元和高速護欄損失4,212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訴訟過程中,吳XX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吳XX保險金200,219元(包含車損186,399元、評估費9,320元和施救費4,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雙方爭議的保險車輛的損失問題,一審法院認定如下:訴前,吳XX向一審法院提出車損鑒定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天津中匯未來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匯公司)進行鑒定。中匯公司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與本案并無利害關系,其出具的專業鑒定報告合法、客觀,且吳XX提供實際維修發票進行佐證,一審法院對鑒定意見予以采信,并據此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186,399元。
一審法院認為,吳XX、某保險公司訂立的車損險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在保險期間,發生碰撞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法依約對吳XX進行賠償。
保險車輛經一審法院訴前委托鑒定,中匯公司認定車輛損失為186,399元,某保險公司參與訴前鑒定過程亦認可鑒定意見中的損失項目,據此,一審法院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為186,399元。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應按鑒定意見確定損失,應依據實際維修配件更換項目、品質確定損失,一審法院對此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理由如下:首先,保險車輛為2018年11月購置的車輛,至事故發生時,未出險修理過,據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配件為原廠配件。中匯公司損失配件報價,是基于原廠配件,依市場平均價確定,與實際相符,能客觀反映價格損失。其次,財產損失保險,遵循補償性原則,即車輛損失多少,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多少以填補。確定車輛損失,應根據事故發生時車輛損失狀況確定,中匯公司對此已認定。至于車輛是否維修、修理方式,影響的是車輛是否能更好恢復原狀,與確定車輛原有配件損失并無直接關系,不應作為定損依據。某保險公司另辯稱回收舊件,因吳XX主張的車輛損失并未扣減殘值,該訴求可依保險法規定,在實際賠償損失后,再行主張。
保險車輛的評估費9,320元,為查明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保險車輛施救費,按照天津市道路救援拖運收費辦法相關規定,根據救援天氣、路段和現場環境因素,一審法院確定合理的施救費為3,200元。該損失亦為查明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吳XX主張施救費超出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各項損失合計為198,919元,在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損險責任范圍內和賠償限額內,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吳XX保險金198,919元;二、駁回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66元,減半計取2,183元(吳XX已繳納),由吳XX負擔18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此款由某保險公司給付吳XX,給付時間同上)。”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維修費發票,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施救費數額。被上訴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系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為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法院根據救援天氣、路段和現場環境等因素酌定施救費數額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三是上訴人是否應當賠償評估費。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上訴人不予賠償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鴻云
審判員 史軍鋒
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張紅星
書記員黃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