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甲、申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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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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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2民初203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XX,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南毅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河南毅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趙X甲,男,漢族,住安陽市文峰區。
被告:申XX,女,漢族,住安陽市文峰區。
原告與被告趙X甲、申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趙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甲、申XX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理賠金款共計人民幣57487.44元(包括本金54052.84元、利息1322.64元和罰息79.69元)及逾期保費744.8元、逾期服務費1287.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6784.85,(違約金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和律師費1500元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趙X甲于2016年7月21日向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陸金所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合稱“陸金所”)平臺借款6萬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費。被告為本次借款向原告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原告為被告簽發了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該保單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以上,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币虮桓嫖茨芗皶r還款,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對陸金所進行了理賠,取得了相應的權利。被告申XX與被告趙X甲系夫妻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趙X甲、申XX未到庭,亦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交個人借款申請確認書、付款金額一覽表、《付款金額一覽表》回執、個人借款協議六份、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理賠確認書六份、還款情況及欠款明細電子截屏、資料代傳遞服務委托書、被告身份證、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了核對,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6年7月21日,被告趙X甲以日常生活消費為由,向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金所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平安普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提出借款申請,申請借款本金金額人民幣6萬元,趙X甲授權其中國農業銀行賬號為62×××78的銀行賬戶為收款賬戶。借款期限36個月,年利率8.4%,還款方式為每月等額本息。期初服務費1800元,每月服務費654元。趙X甲在個人借款申請確認書上簽字按手印。
2016年7月21日,被告趙X甲委托平安普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為其提供資料代傳遞服務。約定期初服務費為借款本金金額的3%,借款發放成功時,趙X甲同意授權第三方將該期初服務費劃轉至受托方陸金所賬戶;在借款期內每月支付借款本金金額1.09%作為月服務費。
2.被告趙X甲于2016年7月22日通過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金所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分別向王瀾、鮑文景、吳曉立、周劼、李波、劉芳茹借款各1萬元,共計借款6萬元。個人借款協議約定:年利率8.4%,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3日止,起息日2016年7月23日,還款方式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日每月23日,還款期數36期;協議第四條逾期還款中的第二款約定了罰息,“借款人逾期的,逾期款項中的借款本金部分(指的是逾期當期應還未還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協議約定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計收逾期罰息直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不含清償完畢之日),逾期罰息不計復利”;第八款約定“若借款人對任何一期應付款項逾期滿80日的,則本協議項下全部借款于該期應付款項逾期第80日當日全部提前到期;該期借款逾期未滿80日但已屆最終到期日的,仍以最終到期日為全部借款到期日。”
3.2016年7月19日,被告趙X甲作為投保人,以王某、鮑某、吳某、周某、李某、劉某為被保險人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顯示:每月保險費456元,被保險人可以轉讓其與投保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但被保險人、投保人及其受讓人不得未經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而擅自變更借款合同的條件與條款?!氨kU理賠”中第一款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不含)以上,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須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
4.被告趙X甲借款后,2016年7月23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間均按約還款,從2017年2月9日起,被告開始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因被告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就被告趙X甲所借款項向王瀾、鮑文景、吳曉立、周劼、李波、劉芳茹進行理賠,上述人員向原告出具了理賠確認書。原告稱理賠款項中包含逾期本金54052.84元、逾期利息1322.64元、逾期罰息79.69元,根據原告提交的理賠確認書,理賠金額共計55455.06元。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間被告未付保險費744.8元,欠付服務費1287.47元,原告理賠費用中不包含服務費,該費用原告未支付。
5.被告趙X甲與申XX系夫妻關系,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申XX對趙X甲所借款項認可或該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本院根據民事送達相關法律規定,向二被告的戶籍地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二被告電話為空號且不在收件地址,后工作人員到二被告的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鄰居及社區工作人員均稱二被告未在此地址居住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通過河南法制報向二被告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繳納公告費用。庭審中,原告表示不再主張律師費及保全費。
本院認為,被告趙X甲通過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金所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向他人借款6萬元,被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趙X甲借款后,從2017年2月9日開始逾期未償還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了理賠,代被告償還款項55455.06元,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F被告未依約向原告償還理賠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被告應償還原告理賠款55455.06元。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費的主張,被告欠付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間保費744.8元,雙方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逾期還款,在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保費744.8元。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服務費的訴訟請求,由于原告未就該服務費向平安普惠投資咨詢公司代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務費,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被告逾期付款,即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原告主張按雙方保險單約定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標準過高,本院調整違約金的標準按年利率24%計算,以原告代償的借款本金54052.84元為基數,從原告支付理賠款次日2017年3月15日起計算至被告還清之日止。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公告費本院認為,本案已合法向二被告公告送達了出庭應訴相關法律文書,被告趙X甲的違約行為導致本案進入訴訟程序且下落不明致使原告支付公告費,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被告趙X甲應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申XX承擔上述還款責任的主張,趙X甲雖在個人借款申請確認書上確認借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但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被告申XX對趙X甲所借款項認可或該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故該主張不予支持。被告趙X甲、申X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X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55455.06元、逾期保費744.8元以及違約金(違約金以代償借款本金54052.84元為基數,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判決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趙X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公告費300元;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8元,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4元,被告趙X甲負擔1874元;案件公告費,由被告趙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強
審 判 員 李 雪
審 判 員 郭晨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理書記員 盛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