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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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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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
負責人:郝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滿族,農民,現住遵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XX,河北瀚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X,男,漢族,農民,現住唐山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原審被告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董0281民初32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車輛損失鑒定金額明顯高于實際維修金額,復勘車輛時不能提供舊件,也未提供修理廠配件進貨清單,不能證明配件已經全部更換。
劉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公估費共計3885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2日13時34分許,被告王X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客車,沿長深高速行駛至長深高速深圳方向922公里+36米時,與溫健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客車追尾相撞,致使×××車向前移動又與王建新駕駛的×××小型轎車追尾相撞,造成無人員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河北省××路進行了事故認定,被告王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溫健、王建新無責任。×××小型客車所有人為王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上述事實,原、被告均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車輛損失情況及損失數額。該院結合庭審舉證、質證,對本案的爭議焦點認定如下:1.車輛損失。原告主張車輛損失37001元,提交公估報告、維修清單、維修發票及打款憑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維修費過高,并以原告鑒定系單方委托為由申請重新鑒定,經該院委托重新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為32300元,該院認定車輛損失為32300元;2、公估費。本案中因被告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機構出具了新的鑒定意見,原、被告均開支評估費,雙方各自負擔各自的評估費。綜上,原告損失為323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王X駕駛的×××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本次事故王X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XX賠償款32300元。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71元,減半收取38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復勘照片一組,證明涉案車輛未全部更換配件。被上訴人劉XX對照片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基本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主張車輛損失過高,但因被上訴人劉XX的車輛損失系經法院重新委托鑒定,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寶聚
審判員夏春青
審判員朱 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劉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