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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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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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民終3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威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X,女,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威縣。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河北邢廣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韓XX、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1民初15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次事故中,事故車輛行駛證使用性質是“貨運”,駕駛人沒有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證。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XX簽訂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6小條的規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屬于商業險的免賠情形。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交了保險條款。投保單原件等證據,證實上訴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相關的免責條款已經盡到了如實告知義務。二、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從業資格證書不是運輸從業的必備證書不影響其駕駛資格,判決上訴人承擔商業險部分的賠償責任錯誤。首先,保險條款的訂立是由國家保監會在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依法訂立。對于營運性汽車的駕駛資格問題,國家《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的條件。有法律條款明文規定,從業資格證書系駕駛營運性車輛的必須要求。綜上所述,在有明確法律規定駕駛人無駕駛資格,保險條款明確規定,告知義務已確實履行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不合理。為維護上訴人及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特提起上訴,恩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韓XX、李XX答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韓XX、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505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共計74970元;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原告韓XX與原告李XX系夫妻關系,二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登記結婚。原告李XX系冀EXXXXX車的實際車主,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該車掛靠在邢臺榮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2019年7月11日原告李XX將冀EXXXXX車從邢臺榮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過戶到其本人名下。2019年5月29日原告韓XX為冀EXXXXX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2日0時起至2020年6月1日24時止。并投保有機動車商業保險一份,其中車輛損失險的限額為24288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為10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自2019年6月2日0時起至2020年6月1日24時止。2019年6月6日,原告李XX駕駛車牌號為冀EXXXXX-冀EXXXXX重型貨車,沿京廣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06線(京廣線)336公里60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造成車輛、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南宮市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第13058142019000048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李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次事故造成冀EXXXXX車的車輛損失,經原告委托中檢信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ZJXC-2019062505《評估報告書》認定,冀EXXXXX車的車輛損失為56710元。本次事故產生施救費16000元(其中運輸服務費4000元、吊車施救費12000元),路產損失15050元,原告委托鑒定產生的評估費2260元。另查明,冀EXXXXX車的所有人為邢臺洪昌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身份證、結婚證、公估報告、施救費票據、評估費票據、路產損失繳費書,被告提交的保險條款、投保單、投保提示、投保人聲明、投保人聲明書及簽收單等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韓XX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韓XX與原告李XX系夫妻關系,是投保車輛冀EXXXXX車的共有人,原告依約為該車輛繳納了保險費,冀EXXXXX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損失,被告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二原告對保險標的車輛享有保險利益,可向被告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請求權。對于被告保險公司以原告李XX沒有從業資格證,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條款,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在商業險范圍內對原告進行賠付的抗辯。本院認為,首先,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載明“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從字面內容上看,并無“從業資格證”的表述,具體是哪些許可證書或必備證書,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等于運輸從業資格證,也不必然指向運輸從業資格證。其次,是否有從業資格證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以此拒賠不符合近因原則。從業資格證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所規定,旨在提高道路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沒有從業資格由行政關系所調整,并不由保險合同關系調整。從業資格證并不反映駕駛能力,事故發生時,原告李XX有合法的駕駛證,是否有從業資格證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證據證明無從業資格證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第三、保險合同中該條免責條款沒有明確指定證書的名稱、種類,更不可能告知投保人在事故發生時,駕駛人無運輸從業資格證的,保險人不予賠付,故該條款無效。因此,對于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原告主張的被保險車輛冀EXXXXX車的車輛損失,經原告委托中檢信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確定,因本次事故造成冀EXXXXX車的車輛損失為56710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該評估報告書系原告單方委托,該報告程序違法,且鑒定結論過高,被告對該評估報告書確定的車輛損失不予認可。但被告并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反駁,也未在法定期限內對案涉車輛的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因此,對被告的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在保險限額內,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依約予以賠付。對于原告主張的拖車施救費用16000元,此項費用系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予以賠付。對于原告主張的路產損失15050元,因該損失屬于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且原告已向第三人邢臺市交通綜合執法支隊進行了賠付,該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內,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對于原告主張的評估費2260元,是為了確定案件事實而產生的必要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對于其辯稱屬于間接損失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對于原告韓XX、李XX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其車輛損失56710元、施救費16000元、評估費2260元、路產損失15050元,合計9002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韓XX、李XX車輛損失、路產損失、施救費、評估費共計9002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的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050元,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駕駛員李XX持有符合肇事車輛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駕駛肇事車輛。雖然保險合同中約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免賠,該約定屬于“免除己方責任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義務,排除被保險人應依法享有理賠權利的情形”,該條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某保險公司上訴要求免責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許易然
審判員 喬 鵬
審判員 劉素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西超
書記員路敬賢